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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5月22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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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嘉里建设(深圳)公司回应本报报道 未成立业委会事出有因

  四月十三日,本版刊登了‘颐园业主投诉发展商’一文,报道了颐园别墅一业主,投诉开发商香港嘉里建设(深圳)有限公司及其物业管理公司,称其别墅存在质量问题一事。同时,本版还在‘名律师说’栏目中,配发了深圳市众望经济法律顾问有限公司为此发表的评论‘发展商与物业公司在推卸责任’一文。
  文章发出後,嘉里公司立即作出了回应,称深圳市众望经济法律顾问有限公司的说法不准确,是‘对物业管理条例的一知半解’。
  嘉里公司认为,他们未能及时成立‘业主管理委员会’是有‘客观’原因的。《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十条明文规定,业主大会由住宅区的业主组成。业主大会必须由已入住的过半数投票权的业主出席才能举行’。也就是说,要召开业主大会,就必须有过半数的已入住的业主参加,否则会议无效。而为召开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管理处一直在‘积极认真地’对颐园业主进行核实登记,而截至二OO一年一月止,‘经过几个月的工作’,他们只能确认百分之四十点五的业主身份,仍达不到召开业主大会要有‘过半数投票权的业主出席’的规定。他们‘因条件不具备而未能举行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是符合条例规定的’。因而,‘发展商与物业公司在推卸责任’一说是不成立的。
  嘉里公司认为,根据相关条例规定,开发建设单位在召开第一次业主大会问题上,仅具有‘告知’主管部门和‘协助召集业主大会’的义务。而该公司已经於去年五月函告过罗湖区住宅局。
  嘉里公司还重申,颐园别墅小区建设完工後,已经深圳市建设主管机关检验合格,?获得了《深圳市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证书》。产生争议的房产,已经交付使用近七年之久,?且进行过两次较大规模的装修,其房屋质量问题与装修不当有关。
  对於小区内‘白蚁泛滥’问题,嘉里公司也认为‘与房产质量无关’,而且‘管理处也不存在管理责任’。刘和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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