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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粤之窗]

2001年5月22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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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外企花泥技术被裁定不属商业秘密 元鸣公司告倒深工商局

  外企投诉商业秘密遭侵
  深工商局处罚引起争议
  一九九四年三月,新加坡新发兴私人有限公司向韩国人金成珠购买酚醛树脂泡沫生产技术和配方,以及整个生产过程的机器装置和生产方式技术,并雇用金成珠到由该公司投资的东莞新兴发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工作。根据双方签订的协议,该项酚醛树脂泡沫生产技术属於新加坡新发兴私人有限公司以及中国东莞新发兴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一九九五年,东莞新发兴塑胶品有限公司招聘懂韩语及化工技术的国内人辛宗革,在该公司化工部工作,并向金成珠学习生产花泥的技术。受聘後,新发兴公司与辛宗革签订了一份《劳动从事聘用合同》,合同约定,辛宗革对新发兴公司提供的技术知识及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未经新发兴公司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单位及个人提供或透露,?在离职或解聘後五年内不得从事该行业,合同期限为十五年。
  一九九六年十月,辛宗革单方面终止了与新发兴公司的劳务合同,?跳槽至深圳市元鸣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工作。元鸣公司於一九九七年七、八月间投资建立了花泥生产厂房,由辛宗革为其配花泥,并将生产的花泥在国内外销售。
  发现自己的商业秘密被‘公然侵犯’後,一九九八年,东莞新发兴公司向深圳市工商局进行了举报。同年十月,深圳市工商局委托中山大学测试中心对新发兴公司及元鸣公司生产的花泥样品的元素成分及形貌结构进行了分析,分析结论为两者的元素成分完全相同,含量基本相同。於是,深圳市工商局得出深圳元鸣公司已经侵犯了新兴发公司商业秘密的结论。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关於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进行了行政处罚,责令元鸣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毁现有该品种花泥,罚款十万元人民币。
  深圳市工商局的处罚,引起了深圳元鸣公司的强烈反弹。
  不承认侵权状告工商局
  长春化学所出面作鉴定
  深圳元鸣公司对深圳市工商局的判决表示了强烈不满。他们认为,元鸣公司通过自己研掌握了花泥的作配方和生产工序,与东莞新发兴公司花泥的生产技术毫无关系。深圳工商局在未调查核实清楚的情况下,就登记封存原告的花泥产品和以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为由,对元鸣进行行政处罚,不仅违背了客观事实,而且给元鸣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而且,元鸣公司经过大量调查研究後认为,东莞新发兴公司花泥配方及配技术,根本不是商业秘密,因为江苏常熟市绿州花卉泡沫有限公司等单位所生产的花泥配方及配技术也均与此大致相同。这一技术已经成为公开技术,在许多书刊上都可以查阅得到。   而深圳市工商局则认为该局的处罚决定正确,因为,一、东莞新发兴公司生产的花泥配方及技术是从韩国人金成珠手中以合同形式购得。因此属於新发兴的商业秘密;二、元鸣公司明知辛宗革违反合同约定和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仍然雇用其负责生产与他人相同的产品,而且,元鸣公司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其使用的花泥生产技术配方及配技术是经过合法途径取得的。
  双方各执一词,争执不下。一九九九年,元鸣公司将深圳工商局告上了法庭。同年,深圳罗湖法院接纳了深圳工商局的意见,一审判决元鸣公司败诉。元鸣公司不服,将案件上诉到了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中国科学院长春应用化学研究所根据有关方面的委托,对该技术是否属公知技术进行了权威的评论和鉴定。鉴定结果大致为:通过查阅有关高吸水酚醛泡沫塑料文献,包括国内外书籍、手册、大全、杂志、专利,知道酚醛泡沫塑料是传统的泡沫塑料品种,国外四十年代就已经进行工业化生产,酚醛泡沫塑料用於插花早有报道,是酚醛泡沫的主要用途之一。国内也报道过有厂家生产用於发泡的酚醛树脂供用户使用,插花用酚醛泡沫塑料的配方和生产工艺,在文献中有详细报道,已成为公知的技术,不属保密范围,一般的科技人员,根据文献的配方和工艺,经过配方调试,可以做出插花用酚醛泡沫塑料。
  公知技术不是商业秘密
  深中院判元鸣公司胜诉
  中国科学院的鉴定结果,为深圳中院判案提供了重要依据。
  深圳中院二审认为,该案的关键问题是:新发兴公司的花泥生产技术是否属技术秘密。商业秘密应当具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等四个条件。新发兴公司的花泥技术,具备了後三个条件,但不具备第一个条件。
  中院鉴定证明,花泥生产技术在五十年前就出现,?已被工业化应用,其中一些常见的配方和工艺为世人所公知,不应成为商业秘密。深圳市工商局委托中山大学测试中心所作的分析报告,只能说明新发兴公司与元鸣公司生产的花泥元素成分及含量相同,并不能证明新发兴公司的花泥技术属於商业秘密。被上诉人深圳市工商局认为新发兴公司的花泥技术属於技术属於商业秘密,缺乏事实依据。因此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予撤销,并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至此,一场耗时三年之久的官司终告段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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