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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5月22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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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委托代理人“吃扒外” 台商要控告代理律师

  日前,福建资企业永德福减速机有限公司投书本报,反映自己因为使用委托代理人不慎重,致使合法权益遭侵一事。该公司提醒在国内投资的外商投资企业,不要盲目聘请律师,更不要过分信任律师,轻率使用‘特别授权’,以免後悔莫及。
  十馀万元换来一堆废旧物品
  台商不服疑律师‘吃扒外’
  一九九八年,台资企业福州永德福减速机有限公司与江苏锡山市腾达机械厂发生合同欠款纠纷,由於‘鞭长莫及’,再加上此案涉及金额不大(一十四万馀元),案情也不复杂,被告腾达机械厂对欠款一事也未提出疑议,台商决定聘请当地律师李强(化名)处理这一法律事务。台商说,他们没有想到的是,该案在审理过程中,李强在未经原告同意的情况下,於一九九九年四月,擅自与被告签订调解书,其大致内容为,被告返还现金一万一千元人民币,馀款约十三万五千元人民币,以一0二二零型单排放辊热扎钢机及三台摩托车抵付。
  台商说,这些东西皆是一批废旧物品,总价值不到七千元人民币,那台扎钢机已废置了六、七年,纯粹是一堆废铁,而三台摩托车,即使按全新价,也只价值六千元。台商认为,是李强与当地法官相互勾结,达成了这一调解结果,其目的是帮助被告变相逃避债务。
  台商认为,其委托代理人李强至少在以下几方面违反了相关规定:
  一是,根据内地《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而被告单位以总计不到一万八千元的钱物抵偿十四万馀元的债务,无论从哪个角度说,都是一种欺诈行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该调解应属无效。而律师李强与当地法院法官均犯了明显的错误,即未对用以抵押欠款的财产进行审查核实,并作出估价。
  二是,锡山市人民法院下达的是民事调解书,根据有关规定,调解书与调解协议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法律概念。对於调解协议,有关法律法规的确允许特别授权的代理人签名确认,而调解书是法院制作的司法文书,必须由当事人签收方可生效。而事实情况却并非如此。
  当地法院驳回台商申诉
  台商认为自己被人‘耍’了。为讨公道,先後向锡山市法院及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控告,并把这一情况反映给了当地人大。
  去年五月,锡山市人民法院驳回了台商的再审请求。其理由是,原审调解书已经送达当事人,已具有法律效力。而台商委托代理人的代理权限是特别授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於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调解案件时,当事人不能出庭的,经其特别授权,可由其委托代理人参加调解,达成的 调解协议,可由委托代理人签名。代理人的诉讼行为视为公司的诉讼行为,因此,该民事调解书是合法有效的。
  今年二月,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也驳回了台商的再审请求。该院认为,以物抵债的形式系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表示,而且物值与欠款基本相近,所以,调解书中所载协议是符合自愿、公平原则的,应予认定。法院同时认为,台商申诉法官循私舞弊一事,缺乏证据佐证,理应驳回。
  对此,台商只能是无可奈何,而这些,都是由於过於信任委托代理人引起的。郭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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