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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长官不能有外国国民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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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正在审议的《行政长官选举条例草案》,有条文规定行政长官候选人必须具备的条件,其中包括不得持有外国政府发出的护照或相类旅行证件。即是说,“英国国民(海外)护照”(BNO)的持有人,亦不能成为行政长官候选人。有人批评说,这项限制是歧视三百多万持有BNO的香港居民,把他们当做“二等公民”。
任何地方对政府首长资格都有限制
不论在什麽地方,一般对担任政府首长的资格都会有若干限制,这不能说是对不符合资格的人的“歧视”。《基本法》规定行政长官要由年满四十周岁,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满二十年?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能不能说这是“歧视”四十岁以下,在香港居住未满二十年或者在外国有居留权的人呢?
香港居民中有不同的类别,各自享有不同的公民和政治权利。如果说这是把公民“分等”,那末香港的公民可不止有“二等”。首先,香港居民有永久性和非永久性之分,只有前者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永久性居民当中,又分为中国公民和非中国公民。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在香港以外所生的中国籍子女自动享有在香港的居留权;非中国公民则没有这项权利。永久性居民的中国公民,如果在外国无居留权,他们在香港所享有的权利又多於在外国有居留权的中国公民。只有前者才有资格担任行政长官、立法会主席、终审法院和高等法院的首席法官,以及特别行政区的主要官员。所以,按公民和政治权利来划分,香港居民起码可以分为四“等”。
港人国籍和居留权比别处杂
香港居民的国籍和居留权与其他公民和政治权利的关,比一般其他地方杂,这是由於香港特殊的历史背景和现实情癋。在英国管治香港的时候,多数在香港出生的居民在出生时便自动加入了英国国籍。港人出外旅?,持有“英国属土公民”护照,比拿着“无国籍”的“香港身份证明书”,要方便得多。香港居民十分重视出外旅?的自由;而在回归前,人们对日後特区政府所发证件的效力,?未有充分信心。因此,许多人都会希望可以继续使用英国政府发出的护照,作为有效的旅行证件。
香港回归後,中国国籍法在香港实施。中国不承认双重国籍:国籍法规定,外国人加入中国国籍之後,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而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在一般情癋下,一个国家的国民所享有的某些公民权利,例如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不会伸延至外国籍的居民。如果把国籍法理解为中国公民不能持有外国护照,那末持有外国护照的香港居民,在特别行政区便不能享有这些权利。
中英两国政府就香港回归安排进行谈判时,双方都以务实的态度处理英国给香港居民发出的护照,?以交换备忘录的方式申明各自的政策。中国政府允许原被称为“英国属土公民”的香港中国公民,在香港回归後继续使用英国政府签发的旅行证件去其他国家和地区旅行,但他们在香港和中国其他地方不得享受英国领事保护的权利。英国政府则声明,已领取“英国属土公民”护照的人,九七年七月一日後可继续使用该护照,在英国没有居留权,但有权在第三国获得英国的领事服务和保护。
中英联合声明签署後,英国政府曾经推出引起中方强烈反对的“居英权计划”,增加了处理香港居民国籍和居留权问题的杂性。在回归前夕,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的建议,对中国国籍法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若干问题作了解释,其主要效果,就是让香港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可以继续使用所持有的外国护照作为旅行证件。
灵活处理国籍受大多数港人欢迎
对国籍问题的灵活处理,港人大多数是欢迎的。但是,灵活性也会造成若干特殊问题,需要特殊处理。例如中国籍的香港居民,如果取得外国护照,但不申报外国国籍,可以继续保留中国公民身份,同时持有特区护照。在中国境内,他们的外国国籍不被承认;但当他们身在其他国家时,却可凭持有的外国护照而拥有该外国国民的身份。BNO护照持有人也是这样;他们虽然无权在英国居留,但有权在第三国获得英国的领事服务和保护;因此不管他们在香港和中国其他地方拥有什麽身份,在英国和第三国看来,他们事实上是某一类别的英国国民。
行政长官由外国国民担任?不恰当
《基本法》没有明文规定BNO护照持有人不得担任行政长官,但清楚指明行政长官是“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由一个外国政府眼中的英国国民来代表中国主权下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是否恰当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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