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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吹‘提前普选’旨在误导民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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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区政府於三月十四日提交立法会的《行政长官选举条例草案》,规定了行政长官选举的形式和时间,以及候选人和投票人的资格和条件。这些规定严格依据基本法原则和相关条文,亦反映出各方面对选举新一任行政长官的要求和期望,体现了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民主派有人在立法会举行的谘询会上竟大肆攻击《选举条例草案》有关投票人规定是搞‘小圈子选举’,要求‘提前一人一票选特首’,甚至公然撕毁‘条例草案’而‘离场抗议’。这是漠视基本法的有关规定,挑战立法程序,误导民众。
选委具广泛代表性和认受性
根据基本法规定,行政长官代表香港特区政府,要对中央人民政府和香港特别行政区负责。因此,第二任行政长官的人选应该是既能够与中央人民政府沟通,获得中央信任;又为香港各阶层所支持,能代表港人的利益。当然,特区行政长官也应当拥护?严格执行基本法,具备管理能力,维护国家统一,维护‘一国两制’方针政策?贯彻落实。这是行政长官人选应具备的条件。
《选举条例草案》依据基本法除了对有关行政长官的职责、权限、要求和任命方式作出规定外,还对投票人作出一些具体规定。基本法明文规定,附件一和附件二所指的选委会是同一个选委会,即第二任行政长官的投票人是由功能组别选举产生的选举委员会成员组成,共八百人。众所周知,业已产生的选举委员会是由各界精英选举产生,代表不同行业、不同阶层的声音,具有广泛代表性和认受性。而且,选举前已在相关界别进行了广泛的宣传,当时的竞争极为激烈,选民对选举结果都是满意的。多个团体提出,在选委会中同时拥有两个席位的委员,应放?从功能小组界别选举所得的席位,这既不会癥触基本法又体现公平合理原则,亦可使选委会内的投票人数最接近八百人。
基本法已规定特首选举进程
这份《选举条例草案》还规定政党成员参选特首,当选後七个工作日内,要公开声明不再是政党的成员,或在任期间不会加入任何政党,不受任何政党党纪的规限,这是十分重要且合理的。因为香港?非一个国家,而是中央直辖下的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在执行职务时,是以香港特区的整体利益为依归,同时向中央负责。《选举条例草案》中有关公布提名人姓名的规定,可以使特首选举增加透明度,这在特区区议会及立法会选举中都已成功地实施。由此可见,明年三月进行的香港特区第二届行政长官选举,将会是根据基本法由特区自行制订的‘选举条例’规范下的一次严肃选举,是有法可依和公平、公正、公开的。
有关特首选举的进程,基本法已明确规定二七年前行政长官的选举办法。至於二七年以後特首的产生办法‘如需修改’,须经立法会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行政长官同意,?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基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行政长官及立法会的产生办法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际情癋和循序渐进的原则而规定,最终达至由一个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按民主程序提名後普选产生的目标。民主党大肆鼓吹‘提前普选’,完全违背基本法关於香港特区民主进程的原则,亦不符合香港社会的实际情癋。
选好特首关乎香港前途
香港各界对《行政长官选举条例草案》有不同意见是正常的。管二七年以前的特首如何产生已由基本法作出规定,但在制订实施细则草案时,特区政府、立法会分别向社会各界广泛徵求建议和意见,或召开有关谘询会,可令选举条例的制订更为完善。香港回归祖国近四年的实践证明,坚持基本法规定的政制及循序渐进发展民主的原则,有利於维护香港作为国际经济中心的地位和作用,也有利於香港社会的繁荣稳定。
新世纪刚刚开始,在经济全球化的大趋势下,随着中国即将加入世贸,香港经济正面临重大重组。因此,特区第二任行政长官任重道远,选举产生特首关乎香港继续实施‘一国两制’‘港人治港’、把握在新世纪的机遇和挑战的重要一个环节。广大市民应认真理解基本法关於特首选举的条文规定,切忌把问题简单地看作‘是否赞成提前直选特首’,以至受误导。
毋庸置疑,《行政长官选举条例草案》符合基本法的原则,必将保障特区第二任行政长官依法选举产生,促进香港民主政制按照基本法的规定循序渐进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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