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强奸案判一波三折受害女子奋起 维权首例贞操案引高额索赔
|
备受关注的内地首例因‘贞操权’受侵害而请求精神赔偿的案件,在深圳进入二审庭审阶段。
昨天下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开庭审理了这起上诉案。管昨天的庭审没有判决结果,但本案引出的相关法律问题引人深思。
直击
三大问题唇枪舌剑
昨天下午,引人注目的中国首例贞操权损害赔偿案在市中院二审开庭。
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出现,他们的代理律师着重围绕三大问题展开争论,双方唇枪舌剑,甚为精彩。
一审程序是否合法
受害女方代理律师:本案被害人在案件刑事部分审结後,就被告人侵害其贞操权,另行提起索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民事诉讼完全符合中国法律规定,审判程序完全合法。
施害男方代理律师:一审程序违法。2000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的《关於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的规定》第一条明确规定:对於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而本案中,原告在刑事诉讼中的附带民事诉讼请求被驳回後,又就同一事实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获得法院受理,?且得到法院的实体支持,难以理解。同时,本案一审使用简易程序明显违反法律规定。
‘贞操权’索赔是否於法有据
施害男方代理律师:一审法院认定被告刘某严重侵害了原告姚某的生命健康权和贞操权,而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是对法律的曲解和适用法律错误。无论是在《民法通则》还是有关司法解释中,均未列入‘贞操权’。‘贞操权’与‘生命健康权’?不是同一个概念,不能将两者混淆。如果照此判决,必将损害法律的严肃性和统一性。另外,对方的上诉在有关精神赔偿的司法解释颁布之前提出,该解释不适用此案。法院审理案件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而本案一审的判决没有遵循法律‘准绳’。
受害女方代理律师:‘贞操权’与‘人格权’、‘人身权’?不矛盾,‘人身权’包含‘人格权’,而‘人格权’又包含‘贞操权’,其中的关系一点也不混乱,不能将‘贞操权’排除在‘人格权’、‘人身权’之外,因此原告因‘贞操权’被侵害而要求精神索赔完全有法律依据。此外,有关精神赔偿的司法解释是根据《民法通则》而做出的解释和经验总结,?不是一项新的法律。同时,它颁布之时此案的一审判决?未正式生效,此案现正在二审阶段中,以此解释为依据要求索赔是完全适用的。
赔偿数额是否合理
受害女方代理律师:本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情节恶劣,手段残忍,对被害人造成难以弥补的伤害,对被害人的声誉、工作、婚姻等
方面都造成了巨大的痛苦。根据今年3月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於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之规定,精神损害赔偿应依据侵害手段、後果、侵权人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来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被告人持外国护照,且在深圳拥有一处价值70馀万的房产,经济能力较好。一审8万元的赔偿在本案中偏低。法院应适当参照国外相关判例确定赔偿金额。
施害男方代理律师:本案发生在中国,应依据中国法律审判,不应参照外国判例。一审判赔数额缺乏法律依据。
背景
强奸案引出贞操诉讼
一审判赔受害者八万
说起这宗贞操权损害赔偿案,离不开3年前的一宗强奸案。
1998年8月15日下午,持澳大利亚护照的被告刘某(已被判11年有期徒刑)与原告姚某在深圳某英语俱乐部相识。後刘某提出请姚某吃晚饭,姚某接受了邀请。
当天下午5时30分左右,刘某将姚某带到其在罗湖区某花园的住处,两人在客厅吃完晚饭後,刘某以到卧室看他在澳大利亚的照片为由,将姚某骗进卧室,多次使用暴力手段对她实施奸淫,?将她禁锢在其住处长达4个多小时。
次日凌晨时分,姚某乘刘在卫生间之机用客厅电话向110报警,公安人员接报後立即赶到现场将姚某解救,姚某当即指证刘某将其强奸,公安人员当场将刘某抓获。
1999年10月13日,市中院作出刑事判决,判处刘某有期徒刑4年。刘某不服提出上诉,省高院以原判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为由发回深圳重审。2000年6月9日,市中院再度对这起强奸案进行审理,终於使刘某受到法律应有的严惩。
提请附带精神赔偿
在许多人的印象中,强奸犯被判入狱,绳之以法,往往就意味着为刑事案件划上了句号。谁知身心受到伤害的被害人姚某没有罢休,决定拿起法律武器,进一步捍卫自己的权利。
而因‘贞操权’被侵犯要求精神赔偿的判例在中国尚属首例,此案的民事审判部分可谓一波三折。
1999年9月7日,姚某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称被告的强奸行为给自己的身体和心灵造成了极大的创伤和损害,请求法院依据国际惯例和《民法通则》让被告赔偿其精神损失费10万美元。
1999年10月13日,市中院在作出刑事判决的同时下达了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驳回姚某对刘某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起诉。姚某不服此裁定,向省高院提出上诉。
1999年12月27日,省高院以上诉人姚某提起精神损失赔偿的民事诉讼不属於人民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不符合附带民事诉讼的起诉条件为由,在司法程序上驳回了姚某的上诉。但省高院同时认为,姚
某应循一般民事诉讼程序另行起诉。
一审首引贞操权概念
2000年11月10日,姚某向罗湖区法院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审理此案的李振宇法官认为,此案的争议焦点有三:一是被告的犯罪行为已被追究刑事责任是否还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二是原告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是否应予支持;三是本案原告提出的赔偿数额是否过高。
针对上述焦点,判决书一一作出回应。
今年1月11日,罗湖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的犯罪行为其实质是一种严重的侵权行为,其侵害的直接对象是原告的生命健康权和贞操权,造成直接的後果是给原告造成终身精神痛苦和部分因得精神利益的丧失,?由此导致了原告社会评价的降低,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同时认为,原告要求判令被告承担高於一般标准的赔偿数额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被害人姚某可获精神损害赔偿人民币8万元。
法律界人士告诉记者,这起案件之所以引人关注,不仅仅是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因贞操权及身心健康受到侵犯提出精神赔偿,更重要的是人民法院在判决书首次引入贞操权概念。
也正因如此,罗湖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後,罪犯刘某以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为理由,提出上诉。而被害人姚某则认为8万元赔偿金额太少,也同时提起上诉。
何种精神损害可请求赔偿?
今年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就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问题作出司法解释,该解释确定了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
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指出: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对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该司法解释同时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一、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二、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三、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至於数额则依据过错程度、获利情况等六个因素判定。
说法
‘贞操权’应受法律保护
中国首宗因‘贞操权’受损害而提起的精神赔偿案,引出了一个众人比较陌生的法律概念:贞操权。那么,什么是贞操权?法律应不应当保护贞操权?为此,记者走访了三位中国著名的民法学专家。
著名民商法专家杨立新:贞操权是指公民保持其性纯洁良好的品行,享有所体现的人格利益的人格权。对於贞操权的侵害,亟需确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中国法律对贞操权的保护,是?取公法的形式,如刑法对侵犯贞操权的行为予以刑罚制裁,行政法对侵犯贞操权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但是这种民事权利却恰恰没有规定民法的保护方法,没有明确规定给予精神损害赔偿,这是很大的漏洞。强奸行为和猥亵行为给人造成的精神损害,远比名誉权、肖像权严重得多。而名誉权、肖像权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为什么被侵害贞操权的人不能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呢?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王小能:贞操权应属於一般人格权的一种,在中国《民法通则》中的人格权包括人身权、名誉权、姓名权等等,没有将人格权详尽列举。在民法中存在三种主要权利,其中物权是法定的,债权是约定的,而人身权则是与生俱来的,现行法律没有详细列举它,?不意味着它不存在。人身权有一大特点,就是当你感到它受到侵犯的时候,你才觉察到原来你享有这样一种权利。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王利明:理论上,已有借鉴国外的经验,认为贞操权应是一种独立的人格权,遗憾的是目前还没有一套完整的侵害贞操权的理论。在司法实践中,一方面,我们对於强奸罪、流氓罪等侵害他人贞操权的行为,均认为是严重刑事犯罪,给予严厉打击;另一方面,对於被害人人格上、精神上、经济上造成的损害,却不能给以任何的民事救济以补偿其损失,抚慰其精神创伤。我认为造成这种状况的根本原因,在於立法者对贞操权的法律保护还缺乏必要的认识,尤其是没有从民法的角度对贞操权的保护进行深入的研究。希望立法早日承认贞操权是一种独立的人格权,使受害人能够运用损害赔偿的法律武器,保护公民尤其是妇女的贞操权。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