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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优势在金融基础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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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都知道香港一直致力发展国际金融中心的地位,《基本法》第109条也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提供适当的经济和法律环境,以保持香港的国际金融中心地位’。对於这项职责,特区政府固然认真执行,而金管局作为与这方面关系最密切的政府机关,同样绝不松懈。事实上,金管局的主要政策目标之一,就是‘促进金融体系,尤其支付和结算安排的效率、健全性与发展’。
在研究如何履行这项工作时,我们首先要搞清楚何谓‘国际金融中心’?在这方面,我承认我们确实遇到一些困难,原因是《基本法》并无界定‘国际金融中心’,即使国际间也没有公认的准则可以遵循。我们往往都以量化的指标,例如有多少国际银行在当地设行,或股市总市值数额多少,或外汇市场成交额多少作为参考。时至今日,这些指标虽然照旧沿用,但它们的参考价值已然下降。全球化及资讯科技的迅速发展,正在不断改变金融交易进行的模式。由於金融产品逐渐转向网上的交易模式,市场参与者已越来越不需要实物平台才可参与市场交易。
因此,研究这个课题便得从基本入手。我们认为要促进经济增长及发展,便须有效地把储蓄中转至投资,也就是把闲资调动至具生产效用的经济环节上。财经界一般称此为‘金融中介’的过程。具体上,这个过程利用中介渠道,使手持闲资的人的储蓄需要,与有意投资的人的资金需要进行配对,使他们各得其所。国际公认的金融中介渠道有三种,计为银行、债券及股票。从这个基础引伸,我们认为任何有能力促成国际性金融中介活动的地方,便会成为国际金融中心,而香港要达致这个地位,便需确保这三种中介渠道均有能力吸引外地储蓄前来投资,以及外地机构在港集资。
在此情况下,更重要的课题就是如何可以达到这个目的,而若已达到这个目的,我们又如何维持这种吸引力?按照《基本法》第109条的规定,特区政府应该做些什麽来‘提供适当的经济和法律环境,以保持香港的国际金融中心地位’?幸好我们在这方面的工作已经有相当稳固的根基,无须从头做起。事实上,以各种标准衡量,香港早已被公认为国际金融中心,而这亦反映出我们现有的经济及法律制度行之有效。也许我们只须继续维持,大概已可完成任务了。
但是以我来看,这恐怕并不足够。世上没有事情可以永恒不变。区内其他金融中心与香港竞争激烈,国际金融环境变化巨大,我们必须不断努力才可保持优势,而金融基础设施正是我们必须努力的范畴。处身於科技的年代,时间因素最具关键性,金融交易的价差可小至毫末,风险管理的重要性也远较以往大。我很相信从事国际金融中介活动的人士越来越需要一套安全稳妥、具成本效益及效率的金融基础设施,而这正是一个国际金融中心的竞争优势所在。事实上,这套金融基础设施已成为《基本法》所定‘适当的经济和法律环境’的重要部分,也是特区政府有责任提供的设施。在未来两星期,我会在本栏继续探讨金融基础设施的两大元素,即国际金融中介活动的交易平台,以及有关的结算系统。任志刚2001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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