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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5月26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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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人投诉内地国土部门拆屋不合理 祖屋重建兄弟反目难分解

  一方是港人,一方是台胞。两方本是同胞兄弟,为祖屋重建,投诉到了中央、广东省、茂名市、信宜市,在当地民众中影响很大。本报‘法制视点’经向各方了解,将事理公开报道。
  港人投诉: 回乡建屋受阻,有关部门滥用权
  兄吴应忠的儿子、港人吴明昌向本报投诉,称其在建房屋遭到当地国土、城建等部门的拆除。投诉内容概要如下:
  分屋两家各有所得
  两次扩建相安无事
  广东信宜市茶山镇人氏吴应忠世居的山村於一九五三年进行土地改革,其身在台湾的胞弟吴应德的家人因分到房屋而搬出了共住的祖屋。这时,哥哥居住的祖屋领取了土地房产证,而弟弟的家人新分的房屋也领到了房产证。两家自此一直相安无事。一九五五年和一九七三年,哥哥先後两次将居住的老屋扩建。而弟弟的家人对此一直没有?议。八十年代中期,哥吴应忠夫妇离开家乡,老屋因年久失修而部分坍塌。而弟吴应德则回到信宜家乡定居。去年冬天,应村民要求,为避免村民在经过危房时被砸伤,哥在得到村委会和村民的支持和同意下,决定将危房拆除,?按照国家有关集体土地使用的规定,在旧址上按原面积重建。对於老人的第三次建房,弟吴应德家提出了?议。
  拆旧建新办理手续
  有关部门久拖不批
  吴应忠的第三次建房,是按照信宜市人民政府二OOO年七月批准的《集体土地使用证》所批的使用面积拆旧建新,?於动工前(动工日为二OOO年十二月十二日)三十三天向茶山镇国土所、村建所递交报建申请书,按要求附上村各户家长、原村生产队队长、茶山管理区等联名签署盖章一致同意其拆旧建新的书面证明。在把报建申请书递送到茶山镇的国土、村建部门後,吴应忠以为两部门将会在规定的批覆时限内给予批覆,但在多次催办後,对方回答房屋土地有纠纷,长期没有作为,直至起工建房前,仍不在其报建申请书上作同意或不同意的批覆。据吴应忠的儿子吴明昌说,国土所一经办人员说可以边动工边等待批覆。?说按照正常程序,对报建申请的批覆只需一至两星期,快的甚至几天就行,而他家等到现在已有几个月了,有关部门一点回音都没有。
  建屋时屡遭他人阻碍
  拆屋为何不出示批文
  在房屋动工後,弟吴应德的家人多次进入工地,毁掉拉线建屋用的柱子、架子,拆卸砌房的石块。今年三月九日房子建筑期间,二十多个人来到建筑工地,对在建房屋进行拆除,砸毁了部分墙体,现场一片狼藉。据吴明昌说,这一批人来自信宜市国土局、城建局等部门,问对方拆屋是何原因,答覆说是‘依上级指示’。对此,吴应忠家提出?议,其理由有三:
  一、进行拆屋的信宜市国土局、城建局等部门没有出示由权威机构依法签署拆屋决定的文件,强行指挥一批人将在建房屋拆损。不出示拆屋批文是不是根本没有批文,而是国土所滥用权力?
  二、拆旧建新的房子地处山区,十分偏僻,离信宜市镇尚有几十公里,房子既不影响市容,又不妨碍交通,做足了报批的一切手续工夫,如果真的是有关部门依法行政,理应是?用贴封条等方式来让建屋方停工?按受调解,同时依法做好说服吴应德家人的工作,妥善化解矛盾。为何?用的是另类行为?
  三、吴应忠持有的《集体土地使用证》是信宜市政府批准的,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规定:‘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但面对吴应德家人的行为,国土、城建两部门不但没有?取积极而正确的态度对两家进行说服调解,保护建屋方的合法权益,反而是有法不依,知法犯法。
  吴明昌告诉记者,他已将事件投诉到了中央、中央政府驻香港联络办、广东省委,投诉信也已被转至信宜市,但信宜市政府至今没有答覆。吴明昌说,他到香港中联办新界工作部投诉时,部门负责人徐先生说房产证上写的是谁的名,房子就是谁的。吴明昌说,他们的要求不多,就是要求实施拆屋行为的信宜市有关部门对毁坏房屋进行赔偿,茶山镇国土所要作出批覆,准许房屋的再建。由於三月九日的事件,在建房屋已停工,而他们家也一直没有得到任何部门的答覆,不知何时才可以解决问题。他们准备等多一段时间,看看事情有何进展,?且在考虑是否向法院起诉。
  国土部门: 纠纷未解决,不可以批准建房
  接到投诉後,记者?访了信宜市国土局。其说法如下:
  事件至今没有解决是因为争议双方纠纷仍然存在,没有协商形成一致意见,故茶山镇国土所一直没有批准建房。
  对於祖屋兄弟都有份
  争议的旧屋是吴应忠的父亲在一九三六年建的,?在一九四二年时分给了四个儿子。旧屋相连两座,其中的一座分给了吴应忠、吴应德两兄弟共有。中国刚解放时吴应德去了台湾,年老後於八十年代回家乡定居,但已不再拥有当地的农村户口。去年两兄弟经过协商,决定一起拆旧建新,遂签定书面协议。由於只有吴应忠一人是农村户口,所以就於去年七月以吴应忠个人的名义向国土局领到旧屋的《集体土地使用证》。但在领到证後,吴应忠家就认为这块地为自己所有,不再愿意与吴应德家合建房屋。依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骗取国土部门批准的《集体土地使用证》是无效的。   吴应忠要求建房的另一理由是吴应德家已在一九五三年土改时分有房屋,?领有房产证,故对旧屋不再有份。这一说法?不正确,因为土改政策?没有规定分了新屋就不再拥有旧屋。而不管是依现行政策还是依农村规矩,兄弟对祖屋都是有份的,况且旧屋是由吴家兄弟的父亲指定给的。
  两次发文要求停工
  由於争议的旧屋堋塌了其中的一两、间房,吴应忠十一月向茶山镇国土所申请拆旧建新。由於吴应德认为旧屋自己也有份,所以不同意吴应忠单个建房,?两次以台胞的名义向信宜市政府对台事务办公室诉说情况,要求维护自己对旧屋的合法权益。茶山镇国土所於去年十二月十八日向吴应忠发出《违法用地停工通知书》,告知对方在解决纠纷後才能办理审批手续,?要求其停工。信宜市对台事务办公室、市司法局、茶山镇政府等部门先後於十二月一号、四号、二十九号召集双方协商,但纠纷一直没有解决。茶山镇国土所於今年一月十五日再次向吴应忠发出《违法用地停工通知书》责令停工,但对方一直没有停下工程。而吴应忠说得到了茶山镇国土所有关经办人员的默许,可以边动工边等待批示是根本没有的事。
  政府发证没有错
  信宜市政府於去年七月发给吴应忠的《集体土地使用证》是针对旧屋所在土地使用的,但不管是对堋塌部分的旧屋进行修建,还是拆旧建新,都需要再次得到国土部门的批准。此外,吴应忠的子孙都已不在当地居住,不拥有农村户口,而申请新建的房屋?地二百九十五平方米,依有关规定,吴应忠一人?不可以拥有这么多面积。另一方面,虽然只有吴应忠拥有农村户口,依法律规定,农村居民有权享用土地,而吴应德没有农村户口不能享用土地,但争议的土地是祖屋所?土地,吴应德对这块土地是有份的。建房之事还是要得到双方的协商,?形成文字材料,重新申请建房;又由於是集体的土地,故要经过全村群众的同意,才能将这块土地赠送给吴家使用。
  国土部门一直在作为
  对於吴应忠家所说的国土部门不作为是不对的。所谓的不作为是指依法律规定,应做的事没有做。而信宜市国土部门?没有不作为,对於信宜的土地,国土部门有权依法管理。纠纷发生後,茶山镇国土所两次召集双方协商不成,市政府对台事务办公室也多次调解无果,拆旧建新的申请批不下来完全是因为纠纷各方没有达成一致意见,纠纷存在时是不可以批准建房的。
  此外,投诉所说的派人拆屋是不对的。如果要拆屋,必须是经过一定程序,即通过法院发出《处罚决定书》後才能执行,?且拆屋是完全地将房屋主体全部拆除。在茶山镇国土所两次发出《违法用地停工通知书》,吴应忠家仍继续建房的情况下,信宜市政府台办就此事请示过市委领导,答覆是想办法制止这种违法行为,今年三月九日信宜市国土局等部门把在建房子的内部墙壁拆除了二平方米左右,?没有影响到房屋主体,这样做的目的只是为了制止对方的建屋行为。国土部门在三月九日行动之前,已两次发出通知书要求对方停止建屋,故三月九日的制止行为?不需要再下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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