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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新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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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财政部近日发?实施《中小企业融资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加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管理,防范和控制担保风险,以促进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工作的开展。
《办法》所称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是指政府出资(含政府与其他出资人共同出资)设立的以中小企业为服务对象的融资担保机构。设立担保机构需依照法律及有关规定办理注册,经注册後方可开展业务。鼓励担保机构?取公司形式,目前难以?用公司形式的,应按照有关要求逐步规范,在条件成熟时改组为公司。
自评项目可作决策
有权不受行政指令
担保机构的业务范围包括:对中小企业向金融机构贷款、票据贴现、融资租赁等融资方式提供担保和再担保,以及经主管财政部门批准的其他担保和资金运用业务。《办法》规定担保机构不得从事存、贷款金融业务及财政信用业务。担保机构应自主经营,独立核算,依规定程序对担保项目自主进行评估和作出决策。有权不接受各级行政管理机关为具体项目提供担保的指令。担保机构应为受托运作的担保基金设立专门帐户,?将担保基金业务与担保机构自身业务分开管理、核算。
担保费用可实行浮动费率
《办法》规定担保机构收取担保费可根据担保项目的风险程度实行浮动费率,为减轻中小企业负担,一般控制在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百分之五十以内。规定担保机构对单个企业提供的担保责任金额最高不得超过担保机构自身实收资本的百分之十;担保机构责任馀额一般不超过担保机构自身实收资本的五倍,最高不超过十倍。担保机构应按当年担保费的百分之五十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按不超过当年年末责任馀额百分之一的比例以及所得税後利润的一定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用於担保赔付。风险准备金累计达到担保责任额的百分之十後,实行差额提取。
支持?取反担保措施
鼓励企业提供反担保
担保机构应积极?取反担保措施,可要求投保企业以其合法的财产(包括股权)抵押或质押,提供反担保。各级财政部门应积极会同有关部门为担保机构落实反担保措施提供支持。
要求定期报送资料
担保机构定期向主管部门报送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以及其他报表和资料,於每月底前将上月的营业统计报表报送主管财政部门;於每一会计年度终了後三个月内,将上一年度的营业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有关报表报送主管财政部门。
担保机构设立後应当按照其注册资本的百分之十提取保证金,存入主管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除担保机构清算时用於清偿债务外,任何机构一律不得动用。担保机构提取的风险准备金必须存入银行专户。其他贷币资金,不低於百分之八十的部分可用於银行存款,以及买卖国债、金融债券及国家重点企业债券;不高於百分之二十的部分,经主管财政部门批准,可用於买卖证券、投资基金等其他形式。陈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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