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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5月27日   星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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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城镇户籍新制拆农民进城门槛

  【商报讯】为加快中国城镇化进程,国务院近日批转了公安部《关於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对办理小城镇常住户口的人员,不再实行计划指标管理,各地应於今年10月1日前全面部署开展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工作。
  据报道,《意见》指出,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范围是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及其它建制镇。
  凡在上述范围内有合法固定的住所、稳定的职业或生活来源的人员及与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均可根据本人意愿办理城镇常住户口。已在小城镇办理的蓝印户口、地方城镇居民户口、自理口粮户口等,符合上述条件的,统一登记为城镇常住户口。
  《意见》指出,对经批在小城镇落户的人员,不再办理粮油关系手续;根据本人意愿,可保留其承包土地的经营权,也允许依法有偿转让。
  《意见》要求,对办理小城镇常住户口的人员,不再实行计划指标管理。
  各地公安机关要严格按照办理城镇常住户口的具体条件,统一行使户口审批权,严格按照群众自愿申报、居住地登记户口、人户一致等原则办理落户手续。
  《意见》要求,经批在小城镇落户的人员,在入学、参军、就业等方面与当地原有城镇居民享有同等权利,履行同等义务,不得对其实行歧视性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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