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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5月29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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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大市立法权十年来首次运用 深圳四法规报请粤省批准

  【商报讯】记者严俊伟王菲报道:深圳市人大成立十年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第一次运用较大市立法权报请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批准施行四项法规。这是昨天在广州召开的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上的热点话题。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提请批准施行的这四项法规分别是:《深圳市制定法规条例》、《深圳市司法鉴定条例》、《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预算规定》和《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
  《法规条例》‘三审’法规案
  《深圳市制定法规条例》中规定法规案的审议须经‘三审’,即:一审时听取提案人对法规案的说明;二审时由有关委员会向常委会议报告法规草案的修改情况,并提交法规草案修改建议稿;三审时由法制委员会向会议作法规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并提交法规草案修改稿和表决稿。
  《条例》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实施後,将废止1992年制定的《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深圳经济特区法规规定》。
  同一事实最多两次初始鉴定
  覆核鉴定就是终局鉴定
  《条例》将司法鉴定机构分为公安司法机关鉴定机构、专家委员会和其他社会鉴定机构三种,将司法鉴定人分为司法机关鉴定机构中的鉴定人、专家委员会中的专家鉴定人和社会鉴定机构的中的鉴定人三类,并根据需要成立深圳市司法鉴定中心,统一承担司法机关鉴定机构的业务及部分社会化司法鉴定服务。《条例》中还明确规定深圳鉴定机构对同一事实不得进行两次以上的初始鉴定,规定覆核鉴定为深圳市鉴定机构作出的终局鉴定。
  强化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管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预算规定》将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中独立出来,对於加强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审查和监督,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强化项目的预算约束具有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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