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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5月30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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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20亿堂费800万建行告光大‘赖债’

  
  【商报讯】昨天,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起特殊案件,中国建设银行和中国光大银行两总行分别派员坐在了原、被告席上,为三起同业拆借纠纷讨个说法。这三起纠纷诉讼标的折合人民币约20亿元,向法院支付的诉讼费高达800多万元,而且是建国以来两大商业银行总行之间以诉讼方式解决债权债务纠纷的首例。
  昨天上午开庭审理的是建行诉光大日元同业拆借合同纠纷案,下午,建行诉光大美元同业拆借合同纠纷案仍由同一合议庭审理。此外,建行已就港元拆借纠纷案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双方当事人今天将再次当庭对质。
  据了解,三笔资金拆借本金和罚息标的是:1.99亿美元、41.46亿日元和0.34亿港元,总计折合人民币约20亿元。
  建行缘何状告光大
  原告代理律师徐斌介绍,1998年12月24日,建行与原中国投资银行(以下简称投行)签订了三份《中国建设银行境内同业外汇资金拆借协议》,双方明确约定:投行向建行分别拆借39亿日元、26785265.80港元以及158708525.86美元,到期还款日均为1999年3月17日。至1999年3月17日到期日时,投行除支付了拆借期间的利息外,拆借本金分文未还。
  1999年3月18日,国家开发银行和中国光大银行联合发?公告,称‘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原中国投资银行已於1998年12月11日?入国家开发银行,其债权债务和从事一般商业银行业务的137家同城营业网点,自1999年3月18日起整体转让给中国光大银行。’
  建行正是根据这则公告认为,既然投行此前签订的包括拆借合同在内的资金往来合同仍继续有效,而且投行的债权债务全部由光大承接,那么建行有权据此依法要求光大清偿1.99亿美元、41.46亿日元、0.34亿港元拆借款项的本金与罚息之和。
  建行与投行何种关
  法庭上,光大资产保全部法规处副处长、该行此案授权律师的刘琳提出,建行和投行之间的资金拆借不属於正常的拆借业务,因为在1998年12月11日以前,投行是建行的全资附属商业银行,‘建行与投行是上下级关’。
  光大银行在庭上出示的中国人民银行银复(1994)243号题为《关於中国投资银行管理体制改革的批覆》的文件指出,中国人民银行同意投行作为建行的全资附属的商业银行?入建行,但其独立法人地位不变,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同时,投行的注册资本金为人民币40亿元,由建行核拨,建行以出资额为限对投行负有限责任。
  建行代理律师表示,建行、投行都是商业银行,拥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财产和核算都是独立的,经营是自主的,应该对各自的民事行为 承担法律责任,不能互相替代混为一谈,?非所谓的上下级关。
  拆借协议是否有效
  原被告双方争辩的另一个焦点集中在拆借协议是否有效,这是案件能否成立的关键。争议集中到两点:一是1998年12月24日投行作为法人主体是否依然存在;二是光大数次回覆建行的函件加盖部门章是否代表总行。
  建行认为,首先,原告与投行之间的拆借协议合法有效,原告在该协议中的权利应受到保护;其次,被告承继投行的债权债务、受让本案拆借协议中的权利义务,符合法定要件和程序。
  徐斌当庭出示的证据显示,1999年6月16日,光大向建行签发《回执》,正式承接上述三笔债务,?将对债务偿还方案进一步与原告商榷。1999年8月18日,光大再次向原告致函,申请对早已到期的拆借款项进行展期,鉴於三笔债务巨大,逾期时间过长,建行认为光大提出的展期内容不实际、不合理,没有接受。2001年2月26日,建行最後一次向光大发出《还本付息通知书》,但光大至今没有答覆。
  刘琳质疑:一、双方往来函件的印章都是光大银行部门章,而不是光大银行总行的公章,部门印章不能代表总行的公章。二、建行、投行签订拆借协议的日期是1998年12月24日,而根据国家开发银行和光大的公告,投行已经在1998年12月11日?入国家开发银行。由此光大认为,既然签订合同的主体已经不存在,合同是否还有法律效力就值得怀疑。
  而2001年5月2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信息中心提供的中国投资银行注册登记的资料,证实直到查询日当天,‘中国投资银行依然存在’。
  展期协议与诉讼协议有否关联
  在昨天的庭审中,建行解释涉诉标的的由来,但光大同时对此质疑。
  按照建行提供的证据,涉诉的三个币种总标的是由建行和投行将1996年前该币种数个拆借协议合?後展期而形成的。
  光大对此说法同样质疑,他们质疑的是合?後的协议与涉诉的最後一笔展期拆借协议的关联性问题。
  建行代理律师对此表示,最後一笔展期拆借协议是应投行展期申请而签订的。同时协议主体金额,前一协议的到期日和下一笔协议的起始日完全吻合,这些证明涉诉协议?非独立,而是相关的。
  当法官请双方做最後陈述的时候,建行方要求光大按自己的承诺履行自己的义务,维护银行的信用;光大表示,应该在尊重事实的情况下,分清责任。
  对於这三起拆借纠纷的审理进展,本报将密切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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