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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6月2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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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主称合同目的未实现 百万车与八万车无区别

  原告Y先生不服一审判决,於五月八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Y先生在上诉状中称,一审判决适用的法律包括《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四)当事人一方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及《广东省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经营者按照“三包”两次修理不能正常使用的,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负责退货。’Y先生认为,他花了一百八十八点八万元购买的豪华高级轿车,却与八万元一辆的低档汽车一样,只能上路跑,既没有空调,又不能正常使用车载电话,其购车的合同目的显然没有实现。其次,车辆在六十一天内未能修复;在包修期内经五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因此要求退车还款是合法有据的。
  Y先生还认为,他所购的奔驰S320车是德国奔驰轿车系列的最新款轿车,不仅外形与此前已上市的所有奔驰车大不相同,且内部结构亦大大智能化,故该车质量问题成了疑难杂症,即使是在德国总公司派出德国修理工程师来深圳、广州进行维修,多次快递新的修理配件至深圳、广州,面临诉讼压力且从香港派出律师来深调解的情况下,对汽车故障仍无回天之力,甚至连故障原因都未查明。他不敢相信再一次修理的结果会有多大好转。
  此外,Y先生称,有关部门曾表示对奔驰S320车的认识水平还不如汽车修理厂,因此一审法院提出‘再一次修理後,如果双方发生争议,可委托有关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对车进行检验’是难以实行的。如果检验不成,双方又要上法院公断,从而引起重复诉讼。
  事主的代表律师在民事起诉状称:作为国际知名品牌———奔驰汽车的制造商,在确认其产品存在难以克服的质量缺陷,并且该缺陷已影响到消费者对产品的正常使用的情况下,未能按其国际惯例为原告提供妥善的售後服务,解决用户的实际困难,甚至对消费者提出的索赔要求不予答复。中国的消费者权益如何保护,Y先生十分希望能得到一个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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