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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6月2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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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该公司能否裁定财产保全

  港商李先生问:‘甲公司与乙公司共同出资设立了丙公司。後因丙公司亏损严重,乙公司起诉要求解除联营合同,按比例承担亏损。一审法院判决甲公司承担亏损二百万元。在该判决未生效前,乙公司申请财产保全。但经查甲公司帐无存款,只有向丁公司的长期投资。请问法院能否对甲公司向丁公司的投资作出财产保全或冻结丁公司的存款?’
  答:可对投资作出财产保全,但不能冻结丁公司的存款。但该存款是股权收益的除外,此外还可以直接转让股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於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对被执行人在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法人企业中的投资权益或股权,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冻结措施。
  冻结投资权益或股权的,应当通知有关企业不得办理被冻结投资权益或股权的转移手续,不得向被执行人支付股息或红利。被冻结的投资权益或股权,被执行人不得自行转让。
  被执行人在其独资开办的法人企业中拥有的投资权益被冻结後,法院可以直接裁定予以转让,以转让所得清偿其对申请执行人的债务。
  被执行人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被冻结的投资权益或股权,人民法院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在征得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後,予以拍卖、变卖或以其他方式转让。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投资权益或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不影响执行。
  人民法院也可允许并监督被执行人自行转让其投资权益或股权,将转让所得收益用於清偿对申请执行人的债务。黄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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