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aotou.gif (2921 字节)

[台湾新闻]

2001年6月2日   星期六


今日栏目

[重要新闻]

[经济要闻]

[商报论坛]

[香港经济]

[商报大参考]

[台湾新闻]

[港粤之窗]

[商报聚焦]

[香港新闻]

[国际新闻]

[国际经济]

[中国新闻]

[中国经济]

[商报连载]

[体育新闻]

[娱乐新闻]

[马讯]

[证券投资手册]

查询企业资料遭拒凭职业敏感要复议
律师质询国家工商总局

  广东律师刘子龙在向惠州市工商局查询资料时遭拒绝後,向国家工商总局的有关规定提出质疑,并向惠州市工商局提出行政复议。
  今年三月十六日,广东正翰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子龙在惠州市办案时,持其律师执业证和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前往该市工商局查询一企业资料,结果被告知必须出具法院立案证明,否则不予查询。刘子龙凭着律师的职业敏感,要求对方出具相关法律依据证明不予查询的原因,结果对方将国家工商总局於一九九六年实施的《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作为了依据。但刘子龙却对惠州市工商局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了复议申请,他认为《办法》忽视司法实践,违背了国务院颁布的有关条例,侵害了律师依法执业的合法权益。
  刘子龙解释,众所周知,律师只有充分了解案情,才能向法院申请立案。而要想了解企业法人的情况,就必须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询相关资料,如果事实不清,法院将无法立案,即使立了案,也将产生不良的社会後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的《办法》,无疑给律师执业设置了障碍。刘子龙认为,《办法》的有关规定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登记主管机关应当根据社会需要,有计划地开展向公众提供企业法人登记资料的服务。’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企业开业、变更名称、注销,由登记主管机关发布企业法人登记公告。’既然以公告的形式发布,可见企业法人依法核准注册登记的资料并不是什么机密。那么由此看来,以‘保密’为由设关卡限制申请人查询,使得原本正常的工作程序变得不正常。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已於四月正式受理了刘子龙的行政复议申请。考虑到个人不便作为法律主体,五月八日,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通知刘子龙,要其以律师事务所作为法律主体向该局提出复议申请,尔後择日开庭进行行政复议。《江南时报》

上一篇 下一篇 标题总览 发表评论

中国窗有限公司版权所有,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转载
Copyright 2001,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香港北角英皇道499号
电话:25640768 传真:25658947
香港商报投稿热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