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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次检修新奔驰车 故障原因仍未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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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住福田区福华花园福怡阁某室的Y先生是这起案件的原告,Y先生称,去年四月十七日,他委托一位章小姐代之和深圳市汽车工业进出口公司签订了一份汽车销售合同,向该公司购买一辆由德国梅赛德斯-奔驰汽车公司生产制造的奔驰S320轿车,价格为一百八十八点八万元人民币。
Y先生分期付清车款後於同年六月五日将新车开回家,途中发现该车存在车内後视镜抖动、车载电话噪声大、制冷系统不制冷等故障。与售车公司联系後,於第二天将车送到奔驰公司深圳特许服务中心———深圳仁孚西湖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检测。经检测,仁孚公司确认该车存在上述故障,但由於缺乏配件,当时未能处理电话和冷气故障。从六月九日至六月二十九日,Y先生先後三次往返於仁孚公司检修汽车,梅赛德斯-奔驰中国有限公司也安排了德国修理工程师赴仁孚公司协助修理,但故障仍不能排除。
德国修理工程师将汽车故障参数发往德国梅赛斯-奔驰汽车公司,该公司模拟制作了新的配件发往其在广州的特许服务中心———广州仁孚怡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七月二十六日,Y先生应邀将车送往广州维修,但六天後他得到的消息是新配件不行,故障仍无法排除。之後,德国奔驰公司委托香港律师告知Y先生,该公司再次模拟了新的专用配件,要求他再次到广州仁孚怡邦公司维修。八月一日,Y先生第五次将车送厂修理,但至起诉之日止,从修理厂传来的消息仍是修理再次失败。七月九日,Y先生向深圳市汽车工业进出口公司及德国梅赛德斯-奔驰汽车公司发函提出赔偿要求,未得到答覆。
八月八日,Y先生向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一被告深圳市汽车工业进出口公司,二被告德国梅赛德斯-奔驰汽车公司退车并作赔偿。Y先生要求深圳市汽车工业进出口公司并退还购车款;要求两被告赔偿其因所购车辆的质量问题而受到的经济损失。诉讼期间,由於把德国梅赛德斯-奔驰汽车公司列为第二被告,涉外诉讼麻烦且时间将延长,故Y先生撤回了对德国梅赛德斯-奔驰汽车公司的起诉。
被告深圳市汽车工业进出口公司辩称,该车只是空调出现故障,空调是附属部分,不能以其不合格解除合同。Y的五次修车,有三次属例行检查,只有七月二十六日、八月一日这两次送广州修理属法定修理。法定修理、更换需十五天至二十天时间,如经过修理、更换後仍不能修复的,才可退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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