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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6月5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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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理人集体“哗变”犯法吗

  陆强华离开创维其实是一种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行为是否合法取决於其与创维签订的劳动合同的具体内容。如果劳动合同未到期,而且也没有出现合同规定的陆强华有权解除合同的情况,那么,擅自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就是违法行为,就应该按照合同的约定以及法律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反之,就不是违约行为,也不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尽管事实上,这些企业精英离开创维与陆强华离开创维有很大的关系,但是在法律上,却很难认定这些人离开创维就是陆强华带走的,而更应该被视为其个人分别解除与创维的劳动合同的行为(除非他们签的是集体合同)。所以,‘有预谋、有组织’的说法在法律上依据不充分。
  高路华作为一个重要角色,它同时接纳这么多竞争对手的人马,业界对此也颇有争议。但根据《劳动法》规定,任何企业都有自主解聘职员的权力,只要高路华与他们签订了合法的劳动合同,办理了合法的聘用手续,那么高路华的聘用行为就是合法的。
  至於这些人与原来的所在单位创维因为劳动合同而发生纠纷,也只是他们双方的纠纷,与高路华没有法律上的必然联系。但是,有一种情况例外,如果跳槽到高路华的原创维人员向高路华提供了创维的商业秘密,而高路华也利用了这些商业秘密,高路华就可能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赔偿创维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广东华之杰律师事务所刘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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