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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6月7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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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市场民事索赔第一例

  百馀‘亿安科技’股民状告恶庄
  一度在中国股市引起轩然大波的‘亿安科技’股价操纵案中,最大的受害者无疑是广大中小投资者。证监会虽然事後一举罚没八点九八亿元的资产上缴国库,但其一直强调要保护的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在这场灾难中依然是任人宰割。
  近日,百馀名‘亿安科技’股民委托北京律师,向股价操纵者提起民事诉讼,开创了中国证券市场民事索赔的先例,也开创了证券司法审判集团诉讼的先例。
  受害股民诉诸法律
  五月十二日,亿安科技股东第一份民事赔偿委托书到达北京中伦金通律师事务所亿安科技股东共同诉讼律师团。该投资人来自深圳,他在二OOO年二月买入亿安科技两千四百股,买入价为九十五元,在连续跌停後,於八十馀元割肉卖出,损失三万六千元左右。他说:‘当时听说亿安科技与清华大学合作开发电动车项目,哪知根本没有这回事’。更令人同情的是随後前来委托诉讼的一位大连投资人。他於二OOO年二月先後三次分别以一百零六元、一百一十五元、一百一十二元买入亿安科技共六千六百股,至今没有抛出,帐面损失近三十万元。
  律师团首席律师、证券法专家郭锋博士透露,自该所五月中旬发出《关於向亿安科技股东征集委托拟依法要求民事赔偿的公告》以来,不断有股民打电话咨询,目前已有一百馀名股民来事务所登记。他们散?於上海、北京、深圳、广州等城市。这些股东,在‘亿安科技’股价操纵案中,损失最多的达七十万元,少的也在两三万元间。
  根据《公告》,律师团接受委托的股东限定条件为,在一九九八年十月五日至二OO一年二月五日期间买卖‘亿安科技’股票的股东,包括个人和机构投资者(在上述期间内虽是股东但未进行任何买卖或者在上述期限之外发生买卖者除外),股东委托时间截至六月十二日。
  中伦金通律师事务所现在已成立专门的工作小组进行有关委托诉讼的接洽事宜。据介绍,以不同形式前来询问或委托的‘亿安科技’投资人络绎不绝。一位来自杭州的投资人说:‘律师团在我绝望之时,让我想到还可以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利益。’一位来自成都的投资人说:‘虽然我知道这场官司很难打,但是律师团总算给了我挽回损失的一丝希望。’他说:‘无论是胜诉还是败诉,我们都希望此案能由司法机关自主裁决,管理层不要施加任何压力。’
  股民索赔有法可依
  受‘亿安科技’部分股东委托,北京市中伦金通律师事务所已组成实力强大的律师团,将於近日向法院递交诉状,起诉操纵‘亿安科技’股价的广东欣盛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等四家公司。广东‘亿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原董事也将成为共同被告,被诉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据称,股东集体诉讼索赔,在中国还是第一次。
  一度使股民人心惶惶的‘亿安科技’股价操纵案於今年四月二十五日大白天下。据中国证监会查实,广东欣盛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等四家投资顾问公司自一九九八年十月五日起,集中资金,利用六百二十七个个人股票账户及三个法人股票账户,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进行不转移所有权的自买自卖,联手操纵‘亿安科技’股票价格大肆牟利。截至今年二月五日,这四家公司共盈利四点.四九亿元人民币,股票馀额七十七万股。今年四月,中国证监会作出决定,没收上述四家顾问公司非法所得人民币四点四九亿元,罚款四点四九亿元。
  使持有该股票的股东损失惨重的‘亿安科技’股票暴跌始於今年一月中旬。中国证监会在今年一月十日宣?‘正在查处’涉嫌操纵‘亿安科技’股票案。受此消息影响,‘亿安科技’股票连续多日被钉死在跌停板上,不少投资者血本无归。
  据悉,证券法?没有对民事赔偿作出规定,那么,‘亿安科技’股东提起诉讼法律依据何在?郭律师称,本案属於因被告(股价操纵者)在证券交易活动中通过操纵股价实施侵权行为而获得不当得利,?造成原告(投资者)经济损失的侵权损害赔偿案。被告的行为直接触犯了证券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证券法虽然未具体规定操纵股价的民事赔偿责任,但民法是基本私法、普通法,民法中关於民事责任的规定适用於证券法。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由於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民事责任包括‘返还财产’和‘赔偿损失’。
  郭律师介绍说,到目前为止,法院系统尚未受理一起股东对‘操纵股价行为人’的索赔案件。作为证券法起草小组的成员,郭律师希望通过此案推动中国的证券司法实践,也为下一步证券法司法解释的出进行有益的尝试。
  
  输了官司律所埋单
  由於在中国共同诉讼尚无先例,律师团正在加紧研究国外的有关案例和法规,也在研究我国的《民法》、《证券法》、《民事诉讼法》,从法理上和技巧上积极备战。
  郭律师说,现在的核心困难仍然是如何计算委托人的投资损失。它要求既要借鉴国外的经验,又要兼顾中国特色。律师团将最晚在六月初研究出可行的方案。
  亿安股东委托律师团共同诉讼的截止日期是在二OO一年六月十二日,郭律师说:‘这?不排除我们在六月十二日前向法院提起上诉。’他介绍说,只要条件成熟,可以先以一部分亿安投资人的名义提起诉讼。由於是共同诉讼,在审理过程中,愿意委托的亿安科技股东还可以随时加入进来。他说,届时,受理该案的法院也将按规定发出委托公告,相信会有更多的受损股东提起诉讼。
  值得一提的是,股东参加此次诉讼堪称‘零风险’。郭律师介绍,此次受理‘亿安科技’集团诉讼,北京中伦金通律师事务所将参照国际惯例———官司败诉,由律师团承担法院的诉讼费和律师费;官司胜诉,律师团和股东商定一个收费比例;法院的诉讼费将由律师所代垫。
  当问及如果法院不予受理,是不是所有的忙碌都会付诸东流时,郭律师说:‘我想不出法院有不予受理的理由.’他表示,亿安股东共同诉讼律师团有信心帮助亿安股东打赢这场官司,‘不仅仅是要一个说法,最重要的是要最大可能地挽回损失.’
  “亿安科技”股价操纵案始末
  亿安科技原为深锦兴A,是一只一九九二年上市的房地产股票。在深锦兴A一九九八年的年报中,该股每股净值仅为一点一七元,每股未分配利润为负零点七九六元,成为投资者眼中的垃圾股。
  由於盘小易控,这只股票被主力机构从一九九九年初的九元左右,炒作到二OOO年二月十七日的一百二十六点三一元的历史天价,控盘机构的账面盈利一度达到二十多亿元!经过巨量换手後,又在今年初跌至二十多元,成为中国股市首家跌幅达百元的股票,中小投资者损失惨重。
  二OO一年一月十日,中国证监会宣?调查亿安科技股价操纵问题。四月二十五日中国证监会作出决定:对联手操纵‘亿安科技’股票价格的黑庄———广东省的四家投资顾问公司作出处罚。四家受罚公司分别是:广东欣盛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广东中百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广东百源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广东金易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证监会在对上述四家公司违反证券法规的行为调查後查明,四家公司自一九九八年十月五日起,利用六百二十七个个人股票帐户及三个法人股票帐户,大量买入‘深锦兴’(後更名为‘亿安科技’)股票。持仓量从一九九八年十月五日的五十三万股、?流通股的百分之一点五二,到最高时二OOO年一月十二日的三千零一万股、?流通股的百分之八十五。同时还通过其控制的不同股票帐户,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进行不转移所有权的自买自卖,影响证券交易价格和交易量,联手操纵‘亿安科技’的股票价格。截至二OO一年二月五日,上述四家公司控制的六百二十七个个人股票帐户及三个法人股票帐户共实现盈利四点四九亿元,股票馀额七十七万股。
  据此,证监会认为,上述四公司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九十条所述的行为。依据《证券法》有关规定,证监会开出如下罚单:没收上述四家公司违法所得四点四九亿元,?罚款四点四九亿元;责令上述四家公司在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在交易所监督下卖出剩馀股票七十七万股,?注销违规开立的个人股票帐户,盈利予以没收。上述四家公司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汇交证监会开户银行,由银行上缴国库。
  
  编后:中国证券业发展十年来,虽然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各种证券欺诈行为屡禁不止,且没有找到有效的根治良方,广大中小投资者深受其害,‘亿安科技’股价操纵案就是典型的一例。
  目前,监管部门已将保护投资者利益作为重点工作,最高人民法院正着手研拟证券法司法解释文件,全国人大常委会本次证券法执法检查重点包括了对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内容。
  人民法院及时依法受理和审结投资者权益保护案件,不但可以保护投资者的民事权益,促进证券市场规范、合法运行,而且通过拓展人民法院对证券市场的司法监管,可以增强六千万投资者对人民法院司法审判工作的信赖,提升人民法院的公正形象。投资者一旦纷纷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权益,追究违法者的民事赔偿责任,证券市场中的各种证券欺诈行为必将得到有效遏制,并在客观上减缓行政监管部门的监管压力,使证券市场真正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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