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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6月7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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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赠与情人的钱,妻子能否要回?

  广州萧小姐问:我的朋友兰某之夫卢某在担任某公司董事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开具金额为二十四万元的支票一张,用於支付其情人王某的购房款。後卢某挪用公司资金的行为被司法机关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刑事责任。在该案审理期间,兰某筹款交给法院,用於归还卢某挪用公司的资金。兰某起诉要求王某归还该二十四万元钱款,法院却以兰某与王某之间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为由驳回起诉。请问法院的理由是否合理,兰某怎样才能要回钱款?
  答:从程序上讲,直接与王某产生法律关系的是卢某,兰某与王某没有直接法律关系,法院的驳回起诉的做法是恰当的。但兰某还是可以通过别的办法要回钱款,我认为可以从民事代理的角度来解决。
  从你讲的案件事实来看,卢某开具支票用以支付王某房款的行为很有可能是一种赠与行为。赠与行为本身是一种口头赠与合同。中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案中卢某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超越其职权擅自将公司财产赠与王某,根据上述规定,该赠与行为是无效的。王某依法应返还卢某赠与的财产。
  这样兰某可以根据卢某的委托权限来行使代理权,以卢某的名义起诉王某,要求撤销赠与行为,返还财产。如果兰某代理卢某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话,法院原来驳回起诉的理由就不存在,应该依法受理。
  当然,如果卢某与王某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且王某?不知道钱款是卢某挪用资金所得,则本案另当别论。张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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