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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6月9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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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与租客(综合)(修订)条例草案内容

  对业主好处
  1、简化重订新租约/收楼程序。业主与租客终止或续约通知书,提交时间由现时6个月前减至3至4个月内。
  2、协助业主简化因欠租收楼程序,由现时4个月减至3个月,因此收楼整个手续由原来1年,减至8个月。
  3、租客无提交反对通知书,法庭可即时提交命令,业主无须再交予誓章。
  4、容许业主提出上述通知书後,仍可按情况向法庭提出更多反对理由,反对新租约申请,加强说服力(现时法律程序开始,法庭不会再接受业主提出其他理由)。
  5、容许口头租约或没有因欠租所订条文租约,欠租15日内提出收回单位(现时因没有资料,难以申请)。
  6、扩大简易程序收楼做法,现时资格是单位的差饷租值3万元以下,增至10万元(即大部分面积在75平方米,约17万个小型单位),纳入范围。
  7、赋予土堤裁处更便利权力:
  A:对业主提出法律程序,现时处方给予租客有28日宽限期,若租客此时间内交租,业主无权收楼,建议将28日减至7日。
  B:有权处理业主或租客未能在法定时限内提交个案
  C:有权拒绝租客无理不断重的覆核申请
  D:可发出命令,容许业主弃置所扣压的租客财物。
  对租客好处
  1、受重建影响分租单位租客,较现时多3-5成。按每个分租客占用单位实际部分应课差饷租值计,现时按租客占整个单位应课差饷租值比例计。
  2、加重罚则,若业主非法着令租客迁出,初犯可被罚款50万元及监禁1年;再犯可被罚款100万元及监禁3年(现时初犯罚50万,再犯罚50万元及监禁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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