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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6月11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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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人警醒的话题

  五月九日,《人民日报》华南新闻版头条,刊了这样的一条题目:“耐人寻味和警醒的话题”,内文指出,从一九九八年至去年底,深圳检察机关共查处局级部十人。这些人走上贪污受贿等职务犯罪的道路,引出了以下的三个话题:
  一、“一把手”谁来管怎麽管?
  二、当官的身边为何总围着有钱人朋友?
  三、干部为何忙在退休之前捞一把?
  问题问得好,问得尖锐。如果不是《人民日报》,换上深圳的报纸,也许未必敢议论如此“警醒”的话题。
  话题涉及深圳福田区委书记、原宝安区委书记、原南山区区长和副区长、原南山区人大主任等。这些人原是官据一方,位高权重。如果不是中央下决心清除腐败,未必身罹法网。
  不监督会腐败
  这些“一把手”,严格来说,还是低层的“一把手”。深圳的区委书记,只相当於副厅局级,在全国来说,只是小官。更高的“一把手”大有人在。按照纪委有关人士的说法,目前,预防领导干部职务犯罪是一个薄弱环节,特别是“一把手”。“上级管不到,同级管不了,下级不敢管”。但这不是管不管的问题,而是监督制度的问题。
  现在,“不受监督和制约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和犯罪”这种论断,也不断出现在内地的报刊上了。李鹏委员长在今年全国人大会议上,所作的常委会工作报告,也严正指出:“历史经验证明,掌握权力而不接受制约和监督,必然导致腐败。不解决好反腐倡廉的问题,就有亡党亡国的危险”。所以,现在应该是解决监督和制约制度问题的时候了。
  领导要带头守法
  建立制度并不难,坚持遵守制度就更难了。中国是一个缺乏法治传统的国家,法治也是只从改革开放以後才认真开始的。过去有的只是政策文件和领导人的指示。一九七八年第五届全国人大以後,制订了好几百条法律,法制应该说基本确立。但是,问题是有法不依,知法犯法,执法枉法,以权代法的情况仍普遍存在,领导人重要讲话和某些土政策仍经常凌驾於法律之上。这就需要领导人以身作则,作出守法榜样,才能建立法律的权威。
  地方当局和基层单位领导干预司法和执法的情况也不是个别的。许多地方?没有坚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这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官商钱权交易
  至於当官的为什麽要交结有钱人的朋友,因为有“共同语言”是也。交结有钱人,才能出入高级饮宴场所,吃其鲍参翅肚,才能偕同去打高尔夫球,才能进一步去高级夜总会,以至———还有下文,与平民老 百姓相交,岂有如此的“共同语言”?说得漂亮一点,是指统战工作,争取投资繁荣乡梓,实则大多就是权钱交易,以权换钱,以钱买权。至於陷入贪污受贿的境地,以至越陷越深,则是後话。
  上述的这十名职务犯罪的局级干部,身边都有一批生意人、有钱人。
  褚时健的教训
  在分析这十名犯罪分子中,只有三人是五十五岁以下,其馀的都在五十八岁以上,这些人当官多年,也曾有其贡献。为什麽在临退休时才经不起金钱和物欲的诱惑而落个身败名裂的下场?
  这使我想起三年前,中国的“眕草大王”,云南最大的企业“玉溪眕厂”(生产名牌红塔山香眕)的厂长褚时健,在退休前因贪污受贿,被判无期徒刑。
  褚时健的确是个能人,把云南的一家眕厂,建设成亚洲第一、世界第五的现代化眕厂,功不可没。但一方面由於欠缺监督机制,褚大权独揽;另一方面由於退休机制欠缺对有功绩的干部的奖励,褚终於晚节不保,堕落成大贪污犯。
  玉溪眕厂我参观过,褚时健我见过,听过他对眕厂的介绍和大计,对他留有深刻印象。
  一个二十一岁参加过边纵游击队的老革命、全国劳动模范、全国优秀企业家、全国十大改革风云人物,却要在囚牢中度过馀生,这个教训太深刻了。
  进一步完善制度
  我曾在全国人大会议上对反腐败的议题发言,引用邓小平的话:“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并提出建立监督制度的问题。同时也建议干部退休也应有论功行赏的奖励。
  《人民日报》引用法律界人士的意见说,这些人的犯罪,既有他们自身的原因,也有制度上的原因,建议我们进一步研究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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