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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假者认罪不受罚执法者有理反败诉 全国人大督内蒙古高院纠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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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报讯】一起并不复杂的制售假药案却马拉松式地打了3年官司,经过三级法院4次审理和三级人大的监督,制假者最终以败诉告终。
打假者包头市卫生局总算讨回了公道。但是,药品监督执法人员却怎么也忘不了波谲云诡的诉讼过程,忘不了在与制假者的诉讼中居然两次败诉。他们百思不得其解:打假咋就这么难?
国有企业经理制售假药
1998年6月,包头市卫生局接到市属康力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举报,在包头市非法医药市场发现大量假冒这个公司生产的索密痛片和盐酸甲烯土霉素胶囊。药监人员追查药品来源发现,制售假药的是包头市康力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主管经营的副经理李文越。这些标值近14万元的假药在包头市已全部售罄。李文越本人对这些事实供认不讳,多次在调查笔录上签字。
包头市卫生局於1998年8月17日对李文越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通知书》:没收其违法所得13.93万元,并处以其违法所得3倍罚款,罚款41.8万元。李文越不服处罚,一纸诉状将包头市卫生局告到了包头市昆都仑区法院。在以後三院四审的行政诉讼中,区法院、市法院及自治区高院对於李文越制假、售假的事实均予以确认,没有任何分歧。但是三级法院的判决结果却迥然不同。
打假者吃官司两度败诉
‘理直气壮’的包头市卫生局没有想到自己依法打假却惹上了官司,更没有想到这起官司一打就是3年,而且过程复杂,一波四折:
波折一:1998年10月8日,昆都仑区法院依据《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处罚法》,以被告没有书面告知原告听证和组织听证、罚款依据不足等原因,判决包头市卫生局败诉。撤消包头市卫生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一时制售假药者快,药品监督执法者愤。
波折二:包头市卫生局不服此判决上诉至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年7月包头市中院二审认定包头市卫生局对被上诉人的处罚是正确的。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改判,维持包头市卫生局的处罚决定。
波折三:李文越不服包头市中院的判决,向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起申诉。1999年12月,自治区高院正式判决:‘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应予以纠正。’包头市卫生局不应依据《药品管理法》进行处罚,而应依据《行政处罚法》中处罚额度最高不能超过3万元的规定予以处罚。一、二审诉讼费由卫生局负担13966.4元,李文越负担3491.6元。
波折四:包头市卫生局按照程序先後向市人大、自治区人大、直至全国人大汇报情况,请求司法监督,同时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申诉。全国人大有关部门听取汇报後一致认为这是一起错案,当即向最高人民法院发文要求对此案调查?予以答覆。
2001年2月2日,自治区高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此案再审,认为包头市卫生局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正确,高院第一次判决‘使用法律不当,应予纠正’,撤销高院第一次判决,维持包头市中院的判决,一审、二审诉讼费由李文越承担。
此案症结发人深思
法律终於还打假者以公道,但此案还在执行当中,扑朔迷离的诉讼历程留给人们的思考也远未结束。
包头市卫生局药政科科长梁立芬说:‘3年的艰难诉讼,我们耗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共花掉十几万元,申诉材料码起来有3尺高,打假的执法人员两次败诉,负面影响很大,使打击假劣药品的行动十分艰难。’
国家药监局一位官员说,如果制售假药者仅仅罚款3万元,那么不法分子恐怕都要去包头贩假药了。还有的人说,透过此案可以看到人大监督个案执法的重要性,今後应加强人大对个案执法的监督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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