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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时毋须订‘反邪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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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保安局局长叶刘淑仪在一公开场合表示:特区行政长官董建华以至政务司司长曾荫权都没有说过特区政府有意订立“反邪教法”,他们只是重申关注“法轮功”的活动,及参考其他国家的法例,其他只是传媒的揣测。
笔者完全支持政府的立场,目前我们香港暂时不需要专门订立一个“反邪教法”来对付“法轮功”。其理据有以下四点:
第一、我国内地的“法轮功”信徒有逾百万之众,民政部和公安部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多条规定,决定予以取缔的。其他还有名目繁多的邪教组织,都是触犯刑法而被取缔制裁的。香港的“法轮功”组织从初时的上千名信众缩水到现时的区区数百名,没有必要大费周章专门设立一条“反邪教法”去对付它。
第二、香港现时的法例,包括《社团条例》、《人民入境条例》等,已可对付香港“法轮功”组织的国际化、政治化倾向。上月的世界《财富》论坛国际会议在香港举行期间,正是当局依现行法例执法,煞住他们滋事的苗头。
第三、虽然基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特区政府应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颠覆中央人民政府等行为。但今後只要依照现行有关法例监管,就毋惧诸如“法轮功”一类政治团体的违法活动。
第四、香港回归前,港英管治时,尚有法可依以使“不危害香港和邻近地区的和谐关系”。今天,香港特别行政区直辖於中央人民政府,我们应该相信政府有信心、有决心、有能力管治香港“法轮功”组织披着宗教的外衣、藉“练功”为名,扰乱社会秩序、针对中央人民政府的出位违法活动。经一事,长一智。汲取今年一月香港“法轮功”组织的严重违法活动所造成的损害,特区执法部门近来已对香港“法轮功”组织的言行密切监视,我们市民可以安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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