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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鹏湾海难庭审激辩原被告就是否故意逃逸各执一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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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报讯】记者陈震、通讯员杨慧报道:轰动一时的深圳大鹏湾‘4·18’海难民事索赔案昨天上午在广州海事法院正式开庭。
在法庭开庭前,被告南通通宁海运有限公司声称,该公司於4月28日成立了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因此,向法庭申请变更被告主体为南通通宁海运有限公司清算组(以下简称被告)。在昨天的法庭上,原被告双方就撞船责任问题激辩不休。
原告:肇事後逃逸应负全责
原告南京凯华航运有限公司称:2001年4月27日,原告货轮‘四通888’号装载800多吨瓷砖从佛山驶往上海,28日凌晨1时左右,在深圳大鹏湾三门岛南面水域受到被告货轮‘通宁3’号的猛烈撞击,‘通宁3’号船头部分嵌入‘四通888’号的船体中。‘四通888’号船员用高频通话器向对方联系呼救,但对方置之不理。後‘通宁3’号强行退出,向东北方向逃逸。两分钟後,‘四通888’货轮沉没,轮上7名船员中,仅有两名获救,一人身亡,四名船员至今下落不明。
原告认为,两船在碰撞前,‘通宁3’号对‘四通888’号形成了追越之势,在追越过程中没有履行为被追越船让路的义务,事後,又恶意逃逸,应承担全部责任。为此,原告诉请被告赔偿船舶、货物、运费等损失220馀万元,原告船员4人失踪,一人死亡,赔偿70馀万元以及其他损失2万馀元。
被告:各有责任并非故意逃逸
被告则辩称:4月18日的碰撞事故,是一起两船均有过失,两船责任相当的事故。依据有关法规,双方应该平均负责赔偿责任。
被告称,‘四通888’号在事发前,没有运用视觉、听觉等有效手段保持正规了望,以致於不知道後边有‘通宁3’号货轮。当两船在距离较近的情况下,‘四通888’号突然右转,直接导致了紧迫局面的形成。‘通宁3’号采用了慢车和倒车等紧急措施,但最终碰撞无法避免。因此,‘四通888’号也负有很大责任。两船碰撞後,由於‘通宁3’号上的高频对讲机已坏,因此收不到‘四通888’号的求救呼叫。而当时天黑有雾,视线不好,‘通宁3’号也不知‘四通888’号碰撞後的情况。‘通宁3’号根据自己船的损失不太大,判断对方问题也不会大,因此驾船离去。被告由此提出,碰撞的赔偿应该分清责任,依法认定损失,按过失比例由双方分担。
昨天,在这起海难中死亡和失踪的船员家属旁听了庭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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