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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6月16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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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担保有效外企应承担连带责任 
本鲁克斯赔钱输官司

  担保在经济活动中是常见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在对外担保登记手续中,要是有效担保,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这一点,不能掉以轻心。
  有一宗案件,原告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分行诉被告威誉(香港)有限公司(被告之一)、深圳市本鲁克斯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之二)等开证额度协议纠纷一案,法院受理後,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经审理查明:1996年1月31日,原告与被告一及被告二签订了《开证及T/R额度协定》。约定原告向被告一提供300万美元的开证及T/R额度,其中T/R额度为150万美元,有效期为一年。每笔T/R的年利率为12.5%,协定同时还约定了逾期本金的利率及利息的计算方法。被告二为被告一偿还该协定项下的融资及其他应付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出具了《担保书》。1996年3月20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对被告二的对外担保准予登记,?出具了编号为总外保字第0340号的《对外担保登记证书》,同时被告三、被告四对被告一的上述借款提供担保,?出具了《担保书》,约定对被告一的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协定签订後,原告为被告—开出了7笔跟单信用证,开证金额共计2,694,000美元,?向被告一发出了《进口付款通知书》七份,被告一在通知书上均盖章签字表示同意。
  被告一於1997年8月27日还款190,000美元,其余款项共计2,504,000美元尚未偿还。原告於1998年5月1日向被告一发出《催收通知书》要求其偿还尚欠信用证垫款及其利息,被告一及被告二均在该通知书上签字盖章。之後,原告与被告三、被告四就被告一所欠信用证垫款签订《担保书》,约定被告三、被告四承担该笔信用证垫款的连带保证责任。至本案原告起诉时,被告仍未偿还该信用证垫款。故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支持其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一签订的《开证及T/R额度协定》、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应严格履行,原告借出款项後,被告一?未全部归还,应当承担全部违约责任,即被告一应当归还原告借款本息及其罚息。被告二为被告一的借款提供担保,?办理了对外担保登记手续,应认定为有效担保,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三和被告四对被告一的借款提供的保证,亦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法律规定,因此,被告三和被告四应对被告一的借款行为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有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第八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 判决被告威誉(香港)有限公司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後向原告偿还信用证垫款2,504,000美元及利息(利息、利率按合同约定计算,从应付之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逾期则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告深圳本鲁克斯实业有限公司等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孔献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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