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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6月16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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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债退夥协议有效吗

  本人曾於1998年与其他两人合夥办帮,後於1999年退夥,退夥时有退夥协议。协议当中有一项明确规定三方合夥期间一切外债由其他两人承担,本人不分担任债务。但当一债权人因合夥期间工资起诉我三方,法院却判我负连带清偿责任。请问退夥协议是否有效?
  读者叶先生
  叶先生:
  对於你的问题,一般认为,你们关於合夥期间债务的承担问题的协议与《合夥企业法》的规定不符,因此对於这一部分的协议是无效的,你应当承担合夥的债务。对於协议的其他部分,如果没有违法法律,那么应当是有效的。《合夥企业法》第五十四条规定:退夥人对其退夥前已发生的合夥企业债务,与其他合夥人承担连带责任。你的退夥协议对你们三方是有约束力的,但是对外是没有效力的,也就是不能对抗第三人。我个人认为,你承担了连带责任後,应该可以依法向与你签订退夥协议的其他合夥人追偿。
  广东中意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杨晓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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