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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6月16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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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名提起诉讼不合法

  甲公司承包经营乙酒店,其承包协议规定:甲公司使用乙酒店的公章、执照等,只能用於经营乙酒店业务,不能对外作其他用途。而甲公司隐瞒此情,又以乙酒店名义同我们丙酒店达成协议再行承包。现双方发生纠纷,甲公司继续隐瞒实情,在乙酒店法定代表人等不知情的情况下,盗用乙酒店法定代表人的名义,冒用乙酒店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请问:甲公司的行为合法吗?
  丙酒店
  丙酒店:
  甲公司冒用乙酒店名义向贵酒店提起诉讼的行为是一种非法行为,因为,甲公司同乙酒店之间的承包协议本身约定:甲公司使用乙酒店的公章、执照只能经营本酒店业务,不能对外开展其他业务。而甲公司却擅用乙酒店名义继续承包你们丙酒店,这一行为本身就是一种越权行为,应属无效。如今,甲公司继续冒用乙酒店酒店名义起诉你们,更属错上加错,只要乙酒店的真正执法定代表人不予追认,则甲公司的冒名行为始终均系违法行为。就是说,甲公司冒名起诉行为无铲。本纠纷的实际起诉人是甲公司,?非乙酒店,而甲公司因与你们丙酒店之间无法律上或协议上的因果关系。
  广东知明律师事务所
  汪腾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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