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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6月17日   星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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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次受贿14万 原浙龙泉一哥判监11年

  【商报讯】原浙江省龙泉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夏广廉受贿案,近日由浙江省高院作出终审裁定,决定维持丽水地区中院作出的一审判决。
  法院终审判处夏广廉有期徒刑11年,?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万元。犯罪所得赃款予以追缴国库。
  被称为‘夏假廉’的原龙泉市委书记夏广廉,在1994年5月至1998年4月间,利用先後担任丽水市(现莲都区)市长、龙泉市委书记的职务便利,在龙泉公园路开发等项目多次为他人谋利益,先後5次收受原丽水市丽光村党支部书记刘某、原丽水市三胞房地产公司经理张某等人的贿赂,总计人民币14万元。
  浙江省高院认为,被告人夏广廉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牟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巨额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惩处。
  原判定罪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依法作出上述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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