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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6月21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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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状告摩托罗拉 手机用户有权知道电磁辐射强度

  手机的电磁辐射是否有害人体健康?消费者使用的手机是否符合安全标准?由此引发的消费者诉摩托罗拉(中国)公司的侵权案,近日在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原告刘一凡认为消费者有知情权,被告摩托罗拉(中国)公司和深圳市国润通电信技术有限公司不告知消费者有关手机安全性的真实情况,严重欺诈消费者,要求退还手机货款两千零八十元,赔款两千零八十元。
  刘一凡诉称,一九九九年六月他向被告一深圳市国润通电信技术有限公司购买了被告二摩托罗拉(中国)公司生产的StarTAC308手机。同年十月,他得知国家卫生部於一九八九年实施了国家标准GB9175—88《环境电磁辐射卫生标准》,其中有手机电磁辐射波长的微波强度标准,?-明确说明超过标准的电磁波辐射对人体可造成有害影响。可是在被告二的产品说明书中却找不到电磁辐射强度的数据,购买时被告一也未提醒他使用该产品时是否会遭受电磁辐射危害。
  刘一凡开始要求被告二告知有关数据。但在此後半年多的时间裹没有得到任何答覆。二OOO年六月,他从《中国消费者》杂志上得知中国消协委托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对我国市场上三十一种牌号的手机近场电磁辐射进行测试,结果表明个别牌号的手机电磁辐射强度远高於《环境电磁辐射卫生标准》中的限值,於是再次要求被告二提供有关数据,再次遭拒。
  被告辩称,他们生产和销售的产品为合格产品,也履行了告知义务。在手机产品使用手册中已明示该手机是一个无线电发射和接收机,?对该机工作原理、操作频率、无线电波能量的泄露(电磁辐射)及有效操作等内容进行了真实、充分的描述;且该手机符合产品使用手册中所列举的欧洲及一些其他国际组织为防止公众暴露在电磁辐射下所设立的标准;之所以未能按原告要求提供数据,是因为中国尚无手机电磁辐射卫生标准及手机近场电磁辐射测试的标准说法。被告向法庭提交了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环境卫生监测所的书面意见,认为GB9175—88不适用於对手机电磁辐射进行评价。
  法庭审理认为,原告提交的文章中没有具体公?测试结果,不能作为认定安全隐患的依据。原告要求被告提交相关测试数据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生产商应予以披露。被告生产和销售的StarTAC308手机已通过政府主管部门的检验,原告以被告不提供相关数据存在欺诈的主张不能成立,请求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刘一凡表示不服判决,将上诉。刘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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