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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6月21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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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场费是否属商业贿赂?

  港商刘先生问:我在内地办一食品批发企业,外地食品厂家的产品通过我们批发到零售超市、商场。按照商业惯例,外资商业企业(如家乐福、沃尔玛)对生产厂家、批发商的销售商品进入商场、超市零售普遍都要收取一定金额的进场费。三月初工商局来我公司查帐後,却通知说我公司为厂家垫付给商场、超市进场费,己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商业贿赂行为,要对我公司处以1-20万元的罚款。请问工商局的处罚有没有法律依据?
  答: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贿赂是这样规定的:经营者不得?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由此可以看出商业贿赂的的特征是:一、行为主体是经营者和与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个人;二、主观上是故意和自愿的心理状态;三、行为动机是为了促成交易活动或取得有利的交易条件;四、具有隐蔽性。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目的是为了维护正常的市场竞争环境,给市场主体提供公平的活动空间。如果为了取得优於别人的经济地位而?取非正常的手段,就有可能是违反该法规定的行为。在你这裹关键是要证明各大商场有明确规定,或是商业上有明确的惯例,在这种情况下必须给付进场费,这样你们的给付行为就是一种正常的商业行为。邓仪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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