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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满政治偏见的“社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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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港某报於六月十四日和十五日先後发表了《特首带领香港快步中国化》和《董建华紧跟中央的理性选择》两篇‘社评’。稍有基本政治与法律常识的人都会发现,这两篇社评,从题目到内容都在散布充满政治偏见的似是而非的荒唐言论。这两篇社评,和‘文革式的檄文’,和前年美国为首的北约轰炸南斯拉夫期间以及今年‘四一’美机在海南领域上空撞毁中国飞机期间美国主流传媒一边倒地责骂他国的评论,何其相似乃尔。因此,与其如该报所说的所谓香港在‘中国化’,毋宁说是其社评在‘文革化’、‘美国化’呢!而某报对全国人大常委会释法和对邪教‘法轮功’的观点,则可说是‘文革化’、‘美国化’的典型。
某报指香港特区‘法治方面,在完全不懂普通法的中国官员压力下,特首主动要求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释法,断送终审法院终审权’。其要害是指人大释法违反普通法。这是缺乏基本法律常识的胡乱指责。如所周知,由於终审法院一九九九年一月廿九日就港人在内地所生子女居留权案件所作的判决,违反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董特首为了维护基本法的尊严和社会稳定要求人大释法,是依照基本法行事,根本不存在‘中国官员的压力’,即使董特首不要求释法,全国人大常委会也有权主动行使释法权力,这个权力是中国宪法第六十七条(四)和基本法一百五十八条(一)赋予的。既然如此,又何来人大释法违反普通法呢?进而言之,根据基本法第八条规定,普通法若癥触基本法就不予保留,可见,基本法是香港宪制性法律,大於普通法。
某报若图使普通法凌驾於基本法之上,不是缺乏基本法律常识,就是有意挑战基本法。至於说‘中国官员完全不懂普通法’,则是无事生非的胡搅蛮缠。因为当官的懂不懂普通法?不重要,重要的是他们尊重不尊重香港这个普通法系地区的法治。中国第七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一九九年四月四日通过的香港特区基本法,是在国务院副总理钱其琛直接领导下,在内地和本港许多深谙世界各地法制的法律专家参与下制订的。曾经反对释法的现任大律师公会主席梁家盓一九九九年九月访问北京後接受传媒?访时特地说:‘我不是要“擦鞋”……他们(内地法律学者)对世界各地法制,以至普通法的制度也是?如指掌。’试想,依靠众多对普通法?如指掌的两地法律专家制订基本法的中国官员怎会不尊重香港地区的法治。但是须知回归後香港不仅有普通法系,更有普通法不能癥触的基本法系。只要普通法,不要基本法就大错特错了。回归四年来的事实也证明中国官员在这方面从无越轨的言行。还要指出的
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释法是根据基本法行使职权的体现,不但对香港特区根据基本法享有的独立司法权和终审权不会发生影响,根本不会‘断送终审法院终审权’,而且应当庆幸的是,正如终审法院一九九九年四月十一日发表声明指出的,这次释法反而确立了特区的‘新宪制架构’。某报果真维护香港法治的话,就应尊重终审法院的声明。
某报又指董特首紧跟中央‘正处心积虑把(香港)法轮功打成邪教’;董建华六月十四日在立法会答问大会上说‘法轮功是邪教,又说是政治组织,在内地害了许多家庭’;‘法轮功组织已予否认,迄今为止,又无任何独立消息来源能证明中国资料的可信性’。这个指责,不仅缺乏基本法理常识,而且政治偏见太深。内地将法轮功定性为邪教,?非政府信手拈来之举,亦非任何人的主观意志,而是基於大量触目惊心的事实,证明法轮功具有世界形形色色邪教组织共有的诸如教主崇拜、精神控制、编造邪说、敛取钱财、秘密结社、危害社会等特徵,而且当时因修炼法轮功致死者已达一千四百多人,所以,全国人大常委会一九九九年十月三十日通过了《关於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这个《决定》就是将法轮功定性为邪教的法理依据。这是全国性的法律,地方政府乃至港澳特区政府及其法院都无权推翻。同时,由於香港的法轮功和内地的法轮功同是一个组织、一个教义、一个教主,而一些人类悲剧在香港暂未发生,?不能改变香港法轮功的邪教性质。因此,不能说法轮功在内地是邪教,在香港则不是。据此以观,董特首‘紧跟中央’,宣布香港法轮功毫无疑问是邪教;而基於‘一国两制’,他又表示香港目前还未到立法处理邪教的阶段,这是有理有节、无可厚非的正确举措。如果董特首与全国人大唱反调,那才是错误的。
至於说什麽法轮功是否邪教要由‘独立消息’来‘证明’,那就更加荒唐。给法轮功定性,是中国的内政,而非国际政治、军事、经贸纠纷,怎可如此为之。一九九三年美国政府用坦克、装甲车掩护全副武装的特工人员攻进邪教‘大卫教’山庄,令教主及其八十多名信徒在火海中全部丧生,事前有无请什麽‘独立’机关公证过,当时某报可曾予以谴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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