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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谴责何婉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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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昨日公布,该会已谴责先前根据《证券条例》盰册的交易商何婉华(何氏)。
上述行动源自一宗根据《证券条例》第56条进行的查讯,当中发现何氏身为嘉利证券有限公司(嘉利)的董事及参与该公司的管理的人士,在1997年9月/10月期间,未有先核实一名第三者有否获某个帐户的实际持有人适当授权代其行事,便依照该名第三者的口头指示,执行若干宗大额交易。
证监会认为何氏未有履行适当地管理及监督嘉利的业务的职责,及未有适当地?取审慎及勤勉的措施来保障客户的权益和确保嘉利稳健操作,令有关客户的资产蒙受风险。
因此,证监会认为何氏犯有失当行为,及使人质疑其是否适宜担任盰册法团的董事或参与其管理。
何氏亦已同意在一年内不会向本会递交盰册作为监督董事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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