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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施行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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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所指‘倒卖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自由买卖的物资、物品的’行为包括:
(一)倒卖国家指令性计划分配物资的;
(二)倒卖走私物品、特许减免税进口物品的;
(三)倒卖爆破器材、麻醉药品、毒性药品、精神药品或者放射性药品的;
(四)倒卖国家规定的专营或者专卖物资、物品的;
(五)非经营单位和个人倒卖重要生产资料或者紧俏耐用消费品的;
(六)经营单位就地转手倒卖重要生产资料或者紧俏耐用消费品的。
第三条《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中的‘国家计划供应物资票证’包括粮票、柴油票、汽油票等;‘批件’包括国家主管部门有关物资调拨、分配、进出口的批文(件)以及物资供应指标、运输工具指标等;‘执照’包括营业执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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