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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专家巫昌祯为你支招 ———告夫包二奶取证有章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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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出台後,港妇告夫内地包二奶已有法可依。但告夫包二奶取证难问题一直困扰着那些想依法讨公道的港妇们。为此,笔者专访了内地《婚姻法》方面权威巫昌祯教授。
笔者:很多人反映寻找配偶与他人同居、重婚的取证很困难,这在新法如何解决?
巫昌祯(新《婚姻法》修订核心小组成员、中国法学会副会长、婚姻法学研究会会长、全国政协法工委副主任、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这不是婚姻法独有的事,刑事案子也有取证难的问题。比如发现杀人案,没有头绪但也得去取证,不过是公安机关怎么取证的问题。取证难?不仅体现在重婚罪的问题上,是一个共性问题。没有证据法院不好认定。两口子家里的事,‘纸包不住火’,总会有些蛛丝马迹露出来,还是有许多个性存在的,比如他(她)经常不回家,态度冷淡等,其实许多‘包二奶’是比较公开化的。
笔者:确定是否重婚必须认定配偶与他人是‘以夫妻名义相称’并同居,如何认定两人是以夫妻名义相称?
巫:必须是在公开场合以夫妻名义相称才能认定,不能是两个人之间的相称,别人不知道的话就不能作此认定。如两人举行公开婚礼,或在公开场合向人介绍对方是自己的丈夫或太太,或在临时户口上报两人为夫妻关系。类似这样的现象都可认定是‘以夫妻名义相称’。
笔者:那这样就得找证人了?
巫:证人、证物都可以。比如找曾参加过婚礼的人,既然是在公众场合就一定会有证明。
笔者:跟踪到两个人呆在一个屋子里,偷偷摄像或录影行吗?
巫:跑到人家家去拍就不行,那是侵犯他人隐私权,人家的住宅你不能随便闯进去啊,私人住宅是不能侵犯的。取证得合法,不能侵犯他人隐私权,也不能伤害别人的身体,或打斗起来。在自家取证可以,如回家开门发现两人通奸可以取证。
笔者:发现配偶跟他人同居,有人认为公安机关应该介入。
巫:不应该介入。
笔者:那遇到这样的情况应该找谁呢?
巫:可以提出离婚,无过错方提出离婚时可以得到损失赔偿。民事案件公安管不着。
笔者:明知两人在房子,自己又进不去,可以通知公安机关来抓人吗?
巫:国家不提倡这样。民事案件就是民事案件,你认为两人在屋,可万一是别人呢?公安也不能闯进去,除非是面的人打斗起来,出事了,打伤人了,公安才介入,属治安刑事案件。公安不介入这类取证问题。民事案件是自诉案件,自己举证。
笔者:那不是实际上很多事都没法管了吗?
巫:自己注意,平时小心收集。物证、书证、人证或是写情书都可以为证。
笔者:港人适应於新《婚姻法》吗?
巫:港人在内地违法,新《婚姻法》对他(她)同样适应;如果港人是在香港违法则适用於香港法律。一个原则,在当地发生的行为由当地的法管。
笔者:协议离婚为什么必须经单位同意?
巫:不是说要经单位同意,单位开介绍信不等於必须单位同意。单位只是介绍当事人身份,‘是我单位职工’。
笔者:这样要求有必要吗?
巫:有必要。单位要证明当事人是否未婚,是否够年龄,这是手续问题,不是法律要求。
笔者:如深圳有很多的外地来深人员,工作变动频率大,有时单位也搞不清员工的底细。
巫:那就得了解他(她)的原籍在哪儿,关系不清楚单位肯定不能乱开证明,必须为本单位员工负责。
笔者:现在有一种现象就是网络情恋,有些人在网上关系亲密,甚至互称‘夫’‘妻’,配偶知道後内心很受伤。这种现象受法律管制吗?
巫:网恋不等於真正的男女两性关系,两人没见面是虚无缥渺的事,没发生性行为。法律管的是行为规则,感情是不介入的,需要个人道德约束。
(向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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