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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纳税决定如何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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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某於1999年和2000年承包公司下属一个分厂,分厂不具法人资格。平时分厂生产的产品交由公司去销售,公司与分厂鲡往来账。去年结算合同时,公司应付汤某38万馀元货款,但公司到现在也没有付。这次税务部门搞稽查,根据公司与汤的结算,说汤某应缴个人所得税18万馀元。对於缴税,汤某?无意见,只是公司没有给钱汤某,汤某无钱缴税。但税务局的人说汤某的税一定要缴,公司给没给,他们不管。这样太没道理了,但汤某又说不清楚理由。
另外,他们还不让汤某申请议,说要议必须先缴了税,否则不能议。不议向法院告也不行。此时的汤某是一点办法也没有了。请问汤某该怎么办?
A读者
A读者: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汤某必须依法交税,如果有特殊困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後可以依法申请行政议;对行政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另外,汤某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公司,要求公司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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