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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绿的’首投1200台经营期限采‘5+5’模式经营权实行招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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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报讯】深圳市运输局昨天举行‘绿的’投放方案介绍会,详细介绍方案的操作内容。
企业授权经营期限5+5
据了解,正在送审的《深圳市绿色出租小汽车管理规定》一通过,深圳市运输局就即刻向营运企业招标1800台‘绿的’,下半年投放1200台,宝安、龙岗两区各600台,馀下的600台一年後投放。
企业投标取得的只是经营权。也就是说,‘绿的’采取的是经营权的授权经营方式,不再采用出租车的营运牌照持有制度。‘绿的’的经营期限为5年,有偿使用费6万元。主管部门对这5年内经营企业的经营、管理和服务进行量化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决定是否延期。如果评估这一关过不了,就不给延期。经营权期限只能延长一次,延长期限同样为5年。延长期内的使用费按最近一次招标的‘绿的’有偿使用费标准缴纳。这就是在新加坡和上海有效运用的‘5+5模式’。
因为企业是被授权经营,因此,经营权不得设定担保、质押、转让,不得擅自转让或变相转让,经营权或出租车不得承包、变相承包、租赁或变相租赁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经营。否则主管部门有权收回经营权,有偿使用费不予退还。
深圳市运输局交通处副处长高旭敏提醒公众:‘绿的’的经营权和‘红的’的营运牌照持有制度是完全不同的概念。转让、承包、租赁‘绿的’合同是非法合同,转让、承包、租赁者会因此掉进经济纠纷的法律困境,遭受经济损失。
公司和司机是雇佣关系
在此种模式下,经营企业直接经营‘绿的’,企业投资购置车辆,承担主要经营风险,并要为驾驶员缴纳除个人所得税外的社会医疗保险和车辆税费。
经营公司与驾驶员建立的是劳动用工关系。驾驶员是公司雇佣的员工。经营公司依法按劳动用工关系对驾驶员进行招聘、管理和解聘。
经营企业与驾驶员签订的劳动用工合同和员工服务合同期限为一年,每年签订一次。
经营公司对驾驶员的过错负连带责任。任何因驾驶员的违章行为都可能导致经营公司被主管部门罚款、核减车辆指标,直至收回经营权。
因驾驶员的违章行为导致经营公司被主管部门处罚,驾驶员也要承担法定和标准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责任。朱文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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