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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6月28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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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特首须符基本法

  香港回归祖国已快四年,第一届香港特区行政长官任期将於明年届满。根据︽基本法︾尽快制订出有关行政长官选举条例,才能确保第二届行政长官的选举在明年首任行政长官任期届满九十天前举行。为此,特区政府严格依据︽基本法︾指导原则和相关条文,参照本地选举过去行之有效的惯例和做法,已向立法会提交了︽行政长官选举条例草案︾,为明年三月行政长官选举提供了一个法律架构。
  香港特区行政长官选举是一项严肃的宪政事务和政治行为,关乎本港六百八十万市民的福祉和香港特区的繁荣稳定,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宪法和︽基本法︾办事。选举条例草案反映了本港社会各方面对选举新一任行政长官的要求和期望,体现了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但是,就在︽行政长官选举条例草案︾进行立法谘询的关键时刻,那些﹁民主派﹂政客亦开始加紧活动。自称由四十多个团体组成的所谓﹁民主联盟﹂,扬言要在七月一日特区成立四周年之日发起﹁普选特首大行﹂。他们攻击选举条例草案是搞﹁不民主的小圈子选举﹂,甚至误导公众舆论、滥用社会﹁民意﹂,声称要﹁继续向中央及特区政府施压﹂,修改︽基本法︾,实施﹁一人一票普选特首﹂。广大市民都十分清楚,﹁民主派﹂政客现时提出﹁普选特首﹂,根本不切实际,是一个不可能实现的空洞口号,纯粹是做﹁政治秀﹂。﹁民主派﹂政客明知不可为而为,目的无非是抗中乱港,冲击︽基本法︾,阻挠、破坏第二届行政长官的选举工作而已。
  特区第二届行政长官选举,其重要意义绝不在首任行政长官选举之下。九七回归,历史转折,面对的是回归大局、民族大义,首任行政长官担负起开天地之重任。到明年第二届行政长官选举,香港特区在政治上经历了五年的回归实践,在经济上进入第三次转型的重要时期,香港的关键问题仍然是是否能够延续﹁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问题,仍然是是否能够保持繁荣稳定的问题。只有稳定,才符合当前特区社会的最基本利益;只有稳定,香港才能有出路、有前途、有发展。因此,特区第二届行政长官任重道远,其人选应该是既能够与中央人民政府沟通,获得中央信任;又为香港各阶层所支持,能代表港人的利益。
  条例草案建议由去年选出立法会议员的八百人选举委员会,负责在明年选出第二届特首。这一建议,符合︽基本法︾附件一、二﹁同一个委员会﹂的规定。︽基本法︾附件一︽香港特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第一款规定:﹁行政长官由一个具有广泛代表性的选举委员会根据本法产生,由中央政府任命。﹂第二款又规定:﹁选举委员会委 员共八百人,……选举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明确规定了选举委员会的组成和选举行政长官的职能。︽基本法︾附件二︽香港特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第一款规定,第二届立法会有六名由选举委员会选举的议员,又规定﹁除第一届立法会外,上述选举委员会即本法附件一规定的选举委员会。﹂阐明了选举委员会除具有选举第二届行政长官的职能外,还具有选举第二届立法会六名议员的职能。众所周知,这八百人选举委员会来自全港三十八个界别分组,这些界别分组涵盖了香港各界、各阶层,具有广泛影响力及代表性。而且,八百人选委会在选举产生前都在相关界别进行了充分宣传及酝酿,当时竞争激烈,选民对选举结果都感满意。
  令人奇怪的是,时至今日,﹁民主派﹂政客自己当日嚷着什麽﹁抵制小圈子选举﹂不去参加选举委员会,现在却反咬一口,一会儿把事情说成是人家不让他们参加选委会,特首选举是﹁小圈子选举﹂;一会儿又说成是不知道选举立法会议员的机构也是一个有权选举行政长官的机构,因此他们丧失了选民权利,扬言要控告政府。这明显是自相矛盾的说法及表现。
  正在进行谘询的选举条例草案,由於这是特区成立以来首次为行政长官的选举自行按照︽基本法︾制订相关法例,香港各界对此有不同意见是正常的。政府亦已表现出最大努力和诚意,广泛徵求建议和意见,近日又向立法会提出对︽行政长官选举条例草案︾进行多项修正的建议,正在令选举条例的制订更趋完善。但在制订法例及修正的过程中,必须明确的一点就是,行政长官选举必须坚决按︽基本法︾条文及﹁附件一﹂办事,不能有半点逾越。﹁附件一﹂明确规定,特首在二○○七年以後的产生办法如需修改,须经立法会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行政长官同意,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而现阶段的中心目标,应是早日制订及立法通过︽行政长官选举条例︾。现时,﹁民主派﹂一些人鼓吹搞什麽﹁争取普选特首运动﹂,徵集签名、组织行,有人更声称要为﹁一人一票普选特首﹂再次在立法会上提出修改︽基本法︾的﹁决议案﹂。这些做法不仅违背︽基本法︾关於特区民主进程的原则,也不符合香港社会的实际情。
  ︽基本法︾对香港特区民主进程的设计,主要体现在行政长官及立法会的产生办法上。︽基本法︾规定之下的整个政制安排的各个方面,包括选举制度、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各自的内部运作制度,是有机地结合在一起的。政制发展不可能只是单一地争取﹁普选﹂,而忽略其他相关的考虑。︽基本法︾相关条文鲜明地体现了民主发展循序渐进的原则和最终所要达致的普选目标。这一原则和目标,既切合香港的实际,又与民主潮流相合。香港回归祖国四年来的实践证明,坚持︽基本法︾规定的政制及循序渐进发展民主的原则,有利於维护香港作为国际金融贸易中心的地位和作用,也有利於香港社会保持繁荣与稳定。
  广大市民希望有一个好的特首选举条例及早立法通过,以保障特区行政长官依照︽基本法︾产生的高度法制地位,为行政长官选举如期举行奠定坚实法律基础。第二届特首选举,对广大港人来说,将是进一步落实﹁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更重大、更全面的实践和考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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