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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待来港游客旅行社 政府建议立法严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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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报专讯】为保持香港旅游业的良好声誉,政府建议立法监管招待访港旅客的旅行代理商,要求他们必须申领牌照,遵守由香港议会颁布的作业守则,否则将面临处分。香港旅游业议会对当局的立法建议表示欢迎,认为可有助本港旅游业发展。
以往曾有不少内地旅客投诉提供‘到港旅游服务’的旅行代理商失责,令他们滞留本港或被丢下不顾,为保障本港旅游业及香港作为好客城市的美誉,政府昨日公布将於本立法年度内,把《2001年旅行代理商(修订)条例草案》提交立法会,建议为提供‘到港旅游服务’的旅行代理商订立发牌制度,以作规管。
根据香港旅游业议会的资料,本港现时约有五百间旅行社提供‘到港旅游服务’,当中约有二百间是单一招待访港旅客的旅行代理商,按现行法例无须领取牌照,即使以不良手法经营,如丢下旅客不顾,或带领他们到指定店踑购买昂贵手信等,当局亦难以监管。
政府发言人指出,若法例通过,所有提供‘到港旅游服务’的旅行代理商,俱必须向政府旅行代理商盰册处申领牌照,香港旅游业议会可透过颁布作业守则及指令,规管该等旅行代理商的经营手法,并对不遵从规定的旅行代理商实施不同处分。
另一方面,该等旅游代理商无须向旅游业赔偿基金供款,一旦出现与旅客发生纠纷情况,香港旅游业议会承诺会作出处理,照顾受影响的滞港旅客。议会总事董耀中欢迎当局立法规管提供‘到港旅游服务’的旅行代理商,认为可提高业界的经营水平,对本港的旅游业发展将大为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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