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aotou.gif (2921 字节)

[法制视点]

2001年6月30日   星期六


今日栏目

[重要新闻]

[经济要闻]

[国际经济]

[中国经济]

[中国新闻]

[台湾新闻]

[商报论坛]

[法制视点]

[港粤之窗]

[香港新闻]

[国际新闻]

[商报大参考]

[商报连载]

[体育新闻]

[娱乐新闻]

[澳门马讯]

[证券投资手册]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
  办理公司登记时虚报注册本、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欺骗权人和社会公众的,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後,抽逃其出资的,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上一篇 下一篇 标题总览 发表评论

中国窗有限公司版权所有,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转载
Copyright 2001,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香港北角英皇道499号
电话:25640768 传真:25658947
香港商报投稿热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