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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奥斯卡颁奖上大出风头的《卧虎藏龙》电影(简称《卧》片),近来爆出惊世新闻。一段电影音乐引起原作者莫大困惑。而《卧》片剧组、监制人、音乐总监纷纷发表声明,使人如墜雾中。拨开迷雾,或许可以使我们见到更为严重的话题……
六月二日,广州还弥漫着六一儿童节的欢乐气氛。迎着少年童真的笑脸,记者叩响大人世界中一扇困惑之门。从这扇门中,曾传出《卧》片音乐版权纠纷的惊人新闻。主人公宁勇——华师大音乐系副教授,认为自己很无奈地被卷进了沸沸扬扬的旋涡之中。
●“和解协议”,意欲何为
5月29日,国内一些媒体及互联网载文,言之凿凿说“近期有关《卧虎藏龙》宁勇所作电影音乐版权,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煞有介事地列出三点协议内容,说双方约定偃旗息鼓,《卧》片音乐总监谭先生因为宁勇的律师发表有关解释,认为宁勇方违约,太不忠厚,没有信誉,也有些拙劣云云。
记者访问宁勇,问及此事,宁教授不由长叹一声:“不知这些人炮制这些无聊消息,意欲何为。这个和解协议,完全与事实不符。”
所谓“和解协议”,转录如下:
1、 关于《卧虎藏龙》的音乐版权纠纷,是一场误会。
2、 在整个事件中,谭盾是无辜的,双方都应向谭盾表示道歉。
3、 这一事件到当天为止告一段落,从当日起双方不再将此事的内容见诸于报端。
所谓和解协议的报道中,还引伸出谭盾对宁勇“太不忠厚,没有信誉”的指责。
不知炮制和解协议者何许人也。
●音乐总监说对音乐资料一概不知
导演说是他把片段交给音乐总监
宁勇认为,从众多报道及当事人的辨白中,似乎《卧》片音乐总监是最无辜的受害人,而我这个音乐版权受侵者,反而成了侵害人。
音乐总监谭先生在《我不容恶意中伤无辜》的声明中说:
“当我完成音乐创作和音乐录音后,导演李安还没有决定用什么样的资料音乐,也没有询问过我用什么样的资料音乐。所以,我对《卧》片中导演最后引用了什么样、谁的资料音乐一概不知。”谭先生还特意点名,“宁勇先生及媒体在这次事件中擅自引用和使用我的名字是对我的名誉和我为《卧》片作的原创音乐著作权的侵犯,对此,我保留法律讼诉权。”
面对别人的指责,宁勇不想多谈。《卧》片使用了他的音乐,他向音乐总监询问是怎么回事,本也正常。与谭先生的自白不同的是,导演李安有另一种说法。
据中华网娱乐频道报道,李安说那段曲子是他挑选的,根本不关谭盾的事。谭盾其实很冤枉,因为那段2分多钟的片段是他交给谭盾的(题目《李安:谭盾很冤枉》2001.5.25.、11:3分)。
●很想低调,奈何对方不予对话
访问中,宁教授讲话谨慎,很怕媒体乱炒作。宁勇的创作、教学和生活经历,使他很怕惹麻烦。只有说起音乐创作和阮曲,宁教授才兴致勃勃,如数家珍。他对导师周宗汉有极深厚的怀念。宁勇说20多年前,周老师扛着笨重的旧式录音机,走遍新疆天山南北,把许多濒于煙灭的民间原始乐曲记录整理,并在民族器乐课堂上使用,为中华民族文化遗产的挖掘、保存作了无可估量的贡献。在老师的影响和熏陶下,宁勇沉浸在民族音乐的天地,把艺术的创作与演绎作为人生最大的追求。《丝路驼铃》就是在新疆民间乐曲的原始素材中汲取养份,经过再创作而诞生的。周宗汉作为我国著名的民族民间音乐学科大师,充分肯定了《丝路驼铃》的艺术价值,曲名也是他提议的。这首阮曲,使宁勇走进了艺术家殿堂。
《丝路驼铃》未经创作者本人同意被《卧》片使用所引起的风波,宁勇认为他只是想低调处理,想向《卧》片制作公司问个明白。因为在作者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只是把200美元寄来,不讲任何缘由。这种强加于人,连招呼不打,礼貌不讲,似乎不应是国际电影制作公司所为。
宁勇委托的刘兴桂律师在支票上查到《卧》片香港制作公司地址,用国际特快专递寄出律师函,注明是重要文件。结果没有回音。第二封律师敦促函,亦无回应。直到广州日报爆出了惊世新闻,香港《卧》片监制江志强先生才向报界说正紧急联络宁勇先生。宁勇说江志强至今未有洽谈,只是见江不断发声明开记者招待会。导演也好,监制也好,没有一个人说因音乐版权问题向宁勇道歉或致谢,却一个劲地说谭盾先生冤枉,有媒体发的所谓“和解协议”中,还列明“双方向谭盾先生道歉”。
事情的发展,令宁勇惊诧。
●照足了世界规矩,尊重版权?
《卧》片监制江志强先生说:“一切已照足了世界规矩,对于尊重版权方面,较世界其他地方更严格(东方日报)。”记者就这句话询问宁勇先生的看法。宁勇拿出几份资料及有关支票给记者看。
刘兴桂律师提示记者注意几个日期:
2000年5月19日,《卧》片在戛纳电影节公开放映。
2000年5月31日,《卧》片剧组向刘波寄出支票,请刘转交。支票面额200美元,没有任何说明。
2000年6月5日,《卧》片监制江志强与中唱上海公司陈建平签订购买宁勇所作《丝路驼铃》音乐片段2分多钟。
摄制、公映在前,补寄支票补签合约在后。《卧》片从摄制直至公演,均未有《丝路驼铃》作者甚至中唱上海公司的任何文字委托、授权。事实俱在。
而且,《卧》片在未征得《丝路驼铃》作者同意,自行决定付多少酬劳,已明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宁勇认为:采取造成既成事实才补办手续处理重大涉权涉法事务,这决不是“照足世界规矩”;“尊重版权较世界其他地方更为严格”,更不知从何说起。
● 再创作算不算创作?
《丝路驼铃》由宁勇创作,并于1982年在中国音乐学院毕业演奏中一举成名。
1988年,人民音乐版社《阮曲集》第二集发表《丝路驼铃》。
1988年7月,日本著名演奏家高恒幸子在日本演奏《丝络驼铃》,盛况空前(西安日报)。
1995年,《丝路驼铃》被列为国际中国民族器乐大赛参赛曲目,选手演奏获一等奖。在新加坡国家级华乐比赛中亦列入参赛规定曲目,选手演奏获冠军。
《丝路驼铃》先后入选《中国中阮名曲集》、《中国名曲选》,台湾列为《中国十大弹拨名曲》。
《丝路驼铃》早在《卧》片之前已获得日本、台湾、新加坡等国家、地区的广泛赞誉,具有国际知名度。中唱上海公司陈建平却说:“如果说是宁勇创作,恐怕也不妥当。因作品曲调来自新疆民间音乐,不是他写出来的。”然后又补充道,“他不是改编者,而是在新疆民歌基础上做了再创作。”
再创作算不算创作?
●中唱上海公司为何至今沉默?
中唱上海公司陈建平作为签约人与《卧》片剧组做成了交易,并对《丝路驼铃》是否创作大发议论,却对这宗交易产生的音乐版权纠纷闭口不谈。
更令人不可思议的是,据了解,中唱上海公司竟然没有与宁勇进行过任何洽商,也没有得到宁勇的同意,就把《丝路驼铃》收入其发行的音带、CD中,没有付酬,甚至连音带、CD也没有给宁勇。然后,居然把宁勇《丝路驼铃》2分多钟片段音乐转卖给《卧》片剧组。
刘兴桂律师就此从法律角度分析。他认为,从法律上讲,宁勇享有的是著作权。即使中唱上海公司合法取得宁勇授权和支付了报酬,也只是取得了录音出版权。录音出版权是个邻接权,,邻接权是以著作权为前提的。中唱上海公司授权《卧》片使用的是一个邻接权,且这个邻接权未取得著作权人的认可和支付报酬。
中唱上海公司未取得著作权人的授权,自作自为把别人的音乐卖了。而《卧》片剧组则说已与中唱上海公司签约,有权使用这些音乐。
刘兴桂律师作了个比喻:某甲未经业主同意把业主的房签约租给某乙,某乙则说,我有合约,我有权使用业主的房子,且未经业主知晓,强行租住。
有关音乐版权纠纷,引起全世界的关注,中唱上海公司在给《卧》片授权书中申明:“任何有关该乐曲(指《丝路驼铃》——笔者)录音版权问题,请咨询中唱上海公司”。记者纳闷的是,事已至此,中唱上海公司为何不发一言,难道有什么难言之隐吗?
●连茶水工也鸣谢 独“忘”宁勇
不知国际版的《卧》片片尾如何,记者在国内版片尾却看见不厌其烦地罗列鸣谢或列名,甚至连茶水工也鸣谢,周先生助理(不知周先生何人——记者)也列名,唯独不见有宁勇,也不见《丝路驼铃》。有人解释,因为片尾长度有限,所以删了宁勇。
●世界有规矩,世间有公论
宁勇教授在访谈中,多次流露出受到无端伤害的困惑。有人说《卧》片得奖了,大陆教授跳了出来。宁勇需要尊重他的人格,尊重他的知识劳动价值和权利。更重要的是,不但国内某些出版部门、单位不能再漠视知识产权问题,海外的有关人士,也不能再漠视中国大陆的知识产权。
据悉,宁勇及代表律师于6月中旬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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